叶斌律师告诉你:以为只是“看管设备”,为什么也会被判刑?

2026/04/14 14:18:32 查看6次 来源:叶斌律师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写着这样一段话:“被告人按日收取固定报酬,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几乎不知情,参与程度低,不构成共犯。”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也常常带着类似的困惑:我只是帮忙看了几天设备,怎么就成了犯罪?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藏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看似复杂,实则离我们很近的罪名里。今天,我想结合一个真实的判例,聊聊这个罪名的核心逻辑,以及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从哪些角度去理解、去应对。

不构成诈骗共犯,不等于没有责任

这个案子里,几位当事人做的事很简单:有人通过网络联系他们,让他们帮忙看管和运行一种叫“络漫宝”的设备,每天支付一笔固定的报酬。他们买了设备,插上电话卡,调试好,然后为了“安全”,开车在不同城市之间移动。短短几天,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设备拨打了数百个诈骗电话,发送了大量短信。

法院最终的判决,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界限:他们没有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为什么?因为从现有证据看,他们和上游诈骗者之间,没有事先的共谋,拿的是“日结工资”,不参与诈骗金额的分成,对整个诈骗活动的具体内容也知之甚少。在法律上,这种松散的、工具性的联系,还达不到“共同犯罪”那种紧密的程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事。法院认定他们构成了另一个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点在于,他们“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通讯技术支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个“应当知道”的判断,不是凭空猜测,而是基于他们的行为:比如,为什么要开车四处转移、躲避检查?这种异常的行为模式,恰恰成为了推定他们主观上“明知”的重要依据。

从判决中,我们能找到哪些辩护的着力点?

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个判决其实指明了几个非常具体的辩护方向,这比空洞地喊“冤枉”要有用得多。

第一,是尽力切割与上游犯罪的“利益捆绑”。这个案子里,法院特别强调了当事人收取的是“固定报酬”,而不是按诈骗成果分成。这在辩护时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如果能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地证明当事人获得的只是劳务性质的费用,与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没有直接比例关系,就能有力地反驳“共犯”的指控。

第二,是对“主观明知”的辩护。法院认定“应当明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开车转移的行为。反过来想,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被蒙蔽,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设备是被用于合法用途,并且没有采取这类明显的规避监管行为,那么“明知”的认定就可能存在争议。当然,这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持,而不是空口白说。

第三,是抓住一切法定的从宽情节。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积极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这些都被法院明确列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我经常和当事人家属说,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配合调查、积极退赃、争取认罪认罚,这些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能够切实影响最终结果的具体行动。

一些容易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细节

除了定罪量刑,这个案子还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一是法院将当事人用于转移的车辆,认定为“不是为作案准备的工具”,依法予以返还。这提醒我们,在辩护中要严格区分真正的犯罪工具和日常的生活用品,对于后者,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返还的申请。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最终都被判处了实刑,法院没有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这传递出一个信号:对于帮信罪,虽然刑罚本身可能不重,但像这种“开车流动作案”、明显有意规避侦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处实刑的可能性会增大。这提醒我们,在评估案件风险时,行为模式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帮信罪现在已经成为常见罪名,很多人像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一样,最初可能只是觉得“帮个小忙”、“赚点快钱”,却不知不觉踏入了法律的雷区。法律不会因为一句“我不知道具体在骗人”就完全免责,它关注的是,一个正常人处在你的位置,根据你所做的事情和行为,是否“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迷茫和无助,请不要慌乱。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当前最重要的是先把情况理清楚,看看证据链条卡在哪里,法定的从宽机会有哪些。你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现阶段最值得做、也最应该做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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