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谈:假药罪的定罪逻辑与审查要点

2026/04/14 14:36:28 查看8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有个案子,当事人班某把植物去角质凝胶、冷敷凝胶这些可能是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东西,滴进矿泉水瓶里混合,调制成眼药水,再用小喷瓶分装,在集市上卖了,赚了一笔小额利润。后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是假药,法院最终也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给他定了罪。

但我仔细看了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后,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仅仅因为产品被叫做“眼药水”,就一定能认定它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吗?这个问题,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第一个误区:叫“眼药水”,就一定是“药”吗?

我们生活中,习惯把滴进眼睛里的液体都叫“眼药水”。这就像我们去药店买双氧水、酒精用来消毒,会习惯性地说“买点药”,但实际上,它们属于“消毒产品”,并不是“药品”。公众的日常用语和法律的精准定义,中间隔着一道专业门槛。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想不通,往往就卡在这个认知差上。他们认为,我卖的东西又不是治大病的,怎么能算假药呢?这种困惑很普遍。但法庭审判,依据的是法律条文和证据,而不是生活常识。所以,弄清楚法律上“药品”的尺子到底有多长,是理解这类案件的第一步。

第二把尺子:法律如何界定“药品”?

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有明确界定:必须是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目的,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物质。这把尺子,量的是产品的“目的”和“功能”。

回到这个案子,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里,只说了班某制作、销售“眼药水”,并从中获利。但一个关键环节似乎被忽略了:他有没有对外宣称这个“眼药水”能治疗结膜炎、角膜炎或者其他眼部疾病?有没有标明或暗示它具有“国药准字”才有的疗效?

如果产品仅仅是用来湿润眼睛、缓解疲劳,那它更可能属于“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范畴。给它贴上“假药”的标签,就好比用尺子去称重量,工具可能从一开始就用错了。我这些年看到不少类似的案子,争议的焦点往往就在这里:涉案产品的本质功能究竟是什么,有没有超越日常护理,踏入了“诊疗”的领域。这个事实的查明,是定性假药罪无法绕开的基础。

第三点思考:如果不是假药罪,那是什么?

如果我们暂时搁置“假药”的争议,从行为本身来看,它当然不是毫无问题。把来源不明的化妆品或医疗器械原料自行混合、分装销售,这种行为本身就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

比如,如果产品被认定为“化妆品”,那么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如果被认定为“医疗器械”,则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即便这些都不构成,如果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查明的获利数额并不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销售金额很小、主观恶性不深、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有时运用行政处罚(比如巨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来实现管理和惩戒,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可能比轻易动用刑罚要更好。刑法应该保持它的谦抑性,这是法律圈内很多人的共识。

我分析这个案例,不是要为谁开脱,而是想揭示刑事辩护中一个常见但关键的环节:罪名的审查。一个行为被指控,我们首先要问,它真的符合这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吗?就像拼图,缺了关键的一块,整个画面就不成立。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在巨大的压力下,容易只关注“会不会判刑”,而忽略了更根本的“到底构不构成这个罪”。专业的辩护,有时正是从这最初的、最根本的审查开始的。

刑事案件里,程序一旦启动,每一步的时间窗口都很窄。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涉及产品性质的模糊界定,感到困惑,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专业角度分析一下,当前的核心争议点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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