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当职业病的阴云降临劳动者时,劳动者常常陷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维权困境。近期,由本所刘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务派遣员工陈某罹患矽肺叁期的职业病案件,历经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职业病诊断、认定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与数个行政部门沟通,最终成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清晰地揭示了在职业病工伤待遇纠纷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用工单位)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并为处理因违法终止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断缴的难题,提供了“仲裁诉讼确权+协商补缴保障”的成功维权路径。本文旨在通过剖析此案,为职业病劳动者维权提供指引,也为企业规范用工敲响警钟。
一、基本案情
1.案情简介:职业病工人的困境
2018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陈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给陈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7%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陈某派遣至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属于爆破岗位。
2023年3月31日,陈某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到期,未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陈某已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22日因职业病住院治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为陈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在职期间,陈某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陈某经人介绍,委托本所律师,走上了职业病维权之路。
2.劳动关系确认
陈某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在该劳务派遣公司处工作,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陈某与该劳务派遣公司自2018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3.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202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患职业病矽肺属于工伤。这一认定是后续索赔的基础,也是维权路上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
2024年6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所患职业病为三级伤残。这一鉴定结果明确了陈某伤残的严重程度,为计算具体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
4.劳动仲裁过程
代理律师协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了裁决。仲裁过程中,律师充分阐述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仲裁院最终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5.一审诉讼过程
矽肺三期,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三级伤残,前期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沟通了解,因陈某仅缴纳工伤保险至2023年2月且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陈某对该裁决感到深深的无力,微薄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根本无法覆盖治疗费用及未来的基本生活所需。代理律师遂协助陈某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然而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相似: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护理费;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助陈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的拨付手续。但裁判结果无法衔接至工伤保险基金的申报。
6.上诉与协商
基于一审判决协助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执行情况下,代理人与陈某协商,确定继续上诉的同时,协调工伤保险申报部门与二审主审法官沟通,在确定不能申报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在二审阶段予以改判。与此同时,代理律师协助陈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保险经办机构沟通了陈某的工伤保险补缴事宜,最终成功为陈某补缴了2个月的工伤保险。考虑到已成功补缴工伤保险,能够确保当事人持续、稳定地获得长期待遇,最终撤回上诉,圆满解决了这起复杂的职业病维权案件。
二、本案维权主要难点
1.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应对职业病工人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本案中,针对职业病防护,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相同的义务,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导致陈某罹患职业病,构成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和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应当对陈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两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对于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因用人单位断缴导致无法申领的,其损失也应由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断缴,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保障职业病工人的工伤待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陈某于2022年10月确诊职业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且正处于治疗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时不再续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终止。直接导致了陈某的工伤保险自2023年2月起断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在断缴期间,若职工发生工伤,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陈某的职业病诊断发生在断缴前,但后续的伤残等级鉴定、长期治疗、伤残津贴的持续领取等,都与持续缴纳的工伤保险关系密不可分。断缴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某后续工伤待遇的申领和保障。
本案通过以下方式最终解决了此问题:首先,代理人协助陈某与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沟通,成功补缴了工伤保险。这是恢复陈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关键一步,使得其核心权益得到了保障。其次,通过仲裁和一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已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承担连带责任。这为陈某在补缴成功前所遭受的损失提供了赔偿依据。最后,一审判决“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助陈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担心即使补缴了工伤保险,也不能领取伤残津贴的变故,所以,在一审判决后,代理人与陈某沟通继续上诉,并保持与二审法官沟通,保证即便伤残津贴无法申报的情况下,二审也能改判予以支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上诉改判作为兜底性方案。
3.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才完成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的,劳动者能否主张工伤相关待遇?
陈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31日因到期而终止,而其工伤认定(2024年1月)和伤残等级鉴定(2024年6月)均发生在此之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再续约,那么陈某是否有权要求获得工伤待遇?陈某所患的矽肺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虽然认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才完成,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患职业病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随终止,但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并未做离岗前健康检查,两单位均应当承担工作期间职业病损害的责任,因此,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其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所应享有的各项待遇。因此,即使合同已终止,陈某依然完全有权主张其应得的全部工伤待遇。
三、总结
为期三年半的职业病维权之路,经过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及工伤保险补缴等程序,最终于2025年7月底划上句号。陈某职业病案的圆满解决,为处理类似复杂劳务派遣职业病维权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
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无论用工模式如何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如同一把利剑,刺穿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防火墙”,确保了劳动者在受到职业病损害时,能找到明确的赔偿对象。
维权策略需刚柔并济,多管齐下。本案的成功不仅依赖于仲裁与诉讼中坚定不移地 主张权利,确认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终止行为和各方的连带责任;更在于维权过程中采取的务实策略——通过积极与行政部门及二审法官的沟通促成工伤保险的补缴。这一关键举措,将当事人未来的长期待遇保障从依赖可能履行能力不足的企业,转移至稳定可靠的工伤保险基金,实现了维权效果的最大化和长效化。
对企业合规用工的警示。用工单位切莫以为采用劳务派遣即可“甩锅”所有雇主责任,其对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用人单位则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职业病员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违法终止合同不仅面临赔偿风险,更可能切断劳动者的生命保障线,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
对于劳动者而言,此案提醒,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像陈某一样勇于并善于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事实、明确责任,并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最终走出困境,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伟律师的工伤律师团队是昆明市非常专业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工伤、工亡赔偿办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超龄人员、工地工伤、工亡认定。同时,擅长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工亡的行政诉讼、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职业病等重大疑难复杂工伤业务,是非常专业、有高口碑的专业主任律师。刘伟律师团队擅长从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到工伤赔偿的全程全权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