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某实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但王姓员工的三次工伤的赔偿费用及工资的债权均未得到确认。1971年出生的云南汉子,普普通通的打工人,但命运对他如此的不公。2015年6月4日,他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很严重,治疗周期漫长,共计支付60万左右医疗费。虽然, 公司认定为工伤,但至今都未为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20年3月2日,时隔五年之久,他刚刚从第一次工伤的阴影中走出来,但命运再次给他沉重一击。对,他发生了第二次工伤,公司为其认定了工伤,但仍然未为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所有的医疗费用仍自己硬抗。2024年3月12日,这一次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一生。当天,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其头部受到重创,同时,其陷入了深度昏迷,每天的医药费是笔巨款,根据病例材料,我们判断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应该是一级,也就是说其将终身躺床上。同时,第三次发生的伤害,公司并未配合认定工伤,更是拒绝所有的债权确认及预留债权。为公司做牛马六年期间,却遭受了三次工伤,最后连工资都未获得支付,且期间社保均是处于停缴状态。他是不是很悲催?确实如此,命运很是不公。根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0月9日,该悲催男人的监护人向清算组申报医疗费、工资、工伤待遇赔偿的债权及预留相关费用。2025年11月5日,清算组作出《债权审查告知书》,不予确认所有债权。2025年12月,悲催男人的监护人委托了我们团队。介入案件后,团队确认本案办理难点主要是:1.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还会对前两次工伤进行鉴定?2.第三次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3.是否能与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法官沟通预留工伤赔偿费用及未来可能产生的费用?4.到底应该预留多少费用?5.拖欠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工伤保险待遇?6.清算组已经对职工债权予以公示,明确了不包含本案所涉及的一切债权,监护人未在有限的15日内提出异议是否能得到法官支持?一系列问题都是办理案件的难点。好在,法律并没有为悲催的男人关上那扇门,而是打开了一扇窗。团队介入后,已经对第三次受伤认定了工伤,且已经对第一次、第二次工伤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第三次待伤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同时,亦已经提起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利好消息,因为介入和清算组沟通后,某中院告知,有很大可能预留了大笔费用。他的故事,是一个底层劳动者被反复伤害、缺乏保障、被清算组遗忘甚至否认的缩影。但愿,法律能给他一个迟来但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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