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5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2026/04/16 16:45:02 查看18次 来源:徐振环律师

(一) “一物多卖”行为 对于“一物多卖”行为,要综合行为人“一物多卖”的具体原因、标的物交付情况、所收价款的处置情况、对交付不能的责任承担情况、清偿债务的能力等进行全面分析。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贾某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 “借鸡生蛋”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或者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催促履行合同时,则以各种借口推脱,在获利后再归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一般来说,“借鸡生蛋”只是应急解决一时困难,行为人的目的是占用资金,而不是占有,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例如,将合同欺诈所得的他人财物用于正当生产经营、意图获利后归还但因经营失利而无法返还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在“生蛋”后拒不还“鸡”等特定情况下,非法占用目的可以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三) “骗取担保”行为 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进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还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最终受损方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我们认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并将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贷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担保)或承担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连带担保)。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与担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钱款后,银行可依据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而担保人则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担保人。即使担保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如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担保,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权益受到实际侵害,但只要担保人与银行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最终落脚点和行为侵害对象就应认定是担保人而非银行。例如,秦某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秦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公司真实情况,骗得东某公司为其担保向银行贷款1705万,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重复担保,骗取户。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贷款诈 (四) “两头骗”行为 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前后两个诈骗行为,且以第一次诈骗结界作为第二次诈骗工具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两头骗”行为的定性、原则上只有一个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周某文、陈某芳合同诈骗案中,二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二手房,先向被害人支付购房首付款,谎称向银行贷款支付购房余款,骗取被害人的房产过户后,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二被告人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 近年来,一些人骗租车辆后用于质押的“租车两头骗”行为较为常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认定谁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有观点认为系利益受损方,有观点认为系出租方,还有观点认为系出租方和出借方。同理,我们认为,在“租车两头骗”的情形下,一般来说,因涉案车辆并未灭失,出租方、出借方仅有一个可能成为被害人,应以实际利益受损方认定为被害人,仅认定构成一个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不能累计计算。 (五) “权利瑕疵”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履约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权处分的合同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处分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的情形,原则上不能通过刑事手段处理。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郭某合同诈骗案中,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刑事审判实务(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293-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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