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谈:二手翻新生意做得好好的,怎么就成刑事犯罪了?

2026/04/20 15:21:10 查看15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从事二手电子设备翻新的朋友,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我回收的是正品,维修翻新后再卖出去,天经地义,能有什么问题?但一份来自广东佛山的判决书,却让这种“天经地义”的想法,面临了严峻的刑事考验。

翻新电视机,怎么就翻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其实不复杂。一位经营者从某大型电商平台的官方渠道,低价回收了大量二手的小米电视机。这些电视有的屏幕碎了,有的有其他故障。他的团队对这些电视进行检测,把碎屏的更换上新屏幕,把包装破损的换上新的印有小米商标的包装盒,然后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出去,有些甚至在宣传中自称“全新原装正品”。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门利用信息差和手艺赚取差价的普通生意。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也坚持认为:电视机是正品买来的,商标是原机自带的,我们只是维修和更换了部件,怎么就犯罪了?

但法院的认定逻辑,戳中了这个商业模式的法律要害。法院认为,电视机屏幕是整机的核心、关键部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更换了第三方来源的屏幕,即便屏幕本身质量合格,这种行为也已经“破坏了原产品的完整性”,属于“实质性改造”。改造后的产品,不再是小米公司原装出品或授权出品的产品。此时,继续保留并使用电视机上的小米商标,并对外销售,就等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这还是小米公司的产品,从而混淆了商品来源,损害了商标信誉。最终,这位经营者及其员工,均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判刑,主犯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小的罚金。

一个关键的认知误区:“商标权用尽”不是万能盾牌

这个案子在法律上的一个交锋核心,是“商标权用尽”原则。很多当事人会提出:我从正规渠道买来的正品,我对它享有所有权,商标权人的权利在第一次销售时就用尽了,我转卖它,凭什么还要他授权?

这个说法在一般情况下是对的。如果你买了一台正品电视,用了一段时间后,原样转卖出去,这通常不构成侵权。法律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例外”。

这个例外就是:如果你对商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导致其品质、功能或状态与原始产品不再具有同一性,那么商标权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因为此时,商品上附着的商标,指向的已非商标权人原来控制质量的那个产品。你等于是把一个“改了核心”的东西,还打着原品牌的招牌在卖,这就构成了对商标识别来源和质量保证功能的破坏。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正是认定“更换核心屏幕”构成了这种“实质性改变”。所以,那句“我卖的是正品”的辩护,在法律审查面前失效了。

如何判断你的“翻新”是否踩了红线?

那么,对于从事维修、翻新行业的朋友来说,该如何评估风险?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个维度需要仔细考量:

第一,看改变的是什么部件。 更换核心部件(如电视的屏幕、手机的主板、汽车的发动机)的风险,远高于更换非核心的消耗件(如电池、外壳、包装)。前者更容易被认定为“实质性改变”。

第二,看翻新后的宣传方式。 如果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二手翻新机”、“更换过某某部件”,并标注清楚,法律风险会显著降低。但如果是用新包装、隐瞒维修史、甚至宣称“全新原装”,那就极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假冒商标、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这是刑事风险陡增的信号。

第三,看规模和商业化的程度。 偶尔帮朋友维修、置换部件,与开设工场、批量回收、系统化翻新并作为主营业务销售,在法律评价上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更容易被认定为一种“生产经营”行为,从而落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说实在的,我接触过不少类似的咨询。很多当事人直到被调查,才恍然意识到,自己以为的“手艺活”、“资源再利用”,在法律上可能已经游走在犯罪的边缘。问题的核心往往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对法律边界的模糊认识。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正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突然因此类问题被调查,感到困惑和不安,我建议先别慌。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实质性改变”的认定、对主观故意的判断,以及涉案金额的核算,这里面存在不少专业辩护的空间。你可以先把具体情况跟我聊聊,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和关注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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