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主任律师是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受聘为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曾荣获“2017-2021年广东省优秀律师”称号。
肖响华主任律师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执业23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3000件,重大疑难刑事案件100余起。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帮信罪、强奸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淫乱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在聚众淫乱罪领域形成了独特的辩护体系,肖响华主任律师亲办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案例一:黎某涉嫌聚众淫乱罪——26天天取保获释
【基本案情】黎某某,女,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分别三次应他人(“狼哥”、“文哥”等)之邀,前往清溪“某某俱乐部”、某头维也纳酒店、惠州龙门私人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现气氛异常。在第一次、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躲入洗手间或试图离开,但最终在半推半就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活动中,其在身体不适休息时,被一男子以“调理身体”为由诱导发生一对一xing关系。2026年3月7日,黎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对其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肖响华主任律师于2026年3月10日接受委托,次日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黎某某。通过近三小时的详细会见,律师锁定了关键事实:黎某某系被蒙骗、诱导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故意;其参与的第二次、第三次行为均为一对一性关系,不具备“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特征;即便将一次行为计入,其有效“聚众淫乱”次数仅为一次,远未达到“多次参加”(通常三次以上)的追诉标准。同时,黎某某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其行为全程在私密空间进行,无任何拍照、录像、直播等对外传播行为,未扰乱公共秩序。律师于2026年3月12日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从主观故意缺失、客观行为不符合“聚众”要件、未达“多次参加”追诉标准、自首情节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等维度系统论证黎某某不构成犯罪或至少无羁押必要。2026年3月31日,律师又向公安机关正式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黎某某无社会危险性、家庭有即将高考的子需要照顾。
【案件结果】2026年4月2日,公an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黎某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从3月7日刑拘到4月2日取保,历时26天。
案例二: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因10多年前一次参与聚会,30天取保获释
【基本案情】据张某陈述,十余年前,其通过QQ结识的网友“侯老弟”主动邀约其参加一次聚会。聚会共五人(三男两女)先在饭店吃饭,张某结账。饭后其中一男离开,剩余两男两女前往“侯老弟”开设的双床房酒店房间。在房间内,四人各自成对分开,一对一发生xing关系,无多人群jiao、无交叉。张某未组织、未策划、未指挥,仅作为受邀参与者。活动结束后各自离开。此后十余年间,张某未再参与任何类似活动。2024年,张某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中出现“上次五个人玩得很开心”等模糊表述,以及他人邀约“聚会”但张某均未实际赴约的内容。2026年3月25日,张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肖响华主任律师于2026年4月18日接受委托,次日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某。通过三小时的详细会见,律师锁定了关键事实:张某仅参与过一次活动,且系被动受邀,非组织者、非策划者、非出资开房者;活动全程在私密酒店房间进行,无任何对外传播行为;活动发生于十余年前,此后十余年间无任何类似行为。律师于2026年4月20日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建议对张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从四个维度系统论证:其一,张某既非“首要分子”亦非“多次参加者”,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其二,案涉只有一次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发生于私密空间,未扰乱公共秩序,不认为是犯罪;其三,即便构成犯罪,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其四,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无其他客观证据,未达“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重点强调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继续侦查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2026年4月24日,东莞市公an某分局采纳辩护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于当日获释。从3月25日刑拘到4月24日取保,历时30天。
成功辩护聚众淫乱罪并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在于
第一,精准把握“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的认定标准。 聚众淫乱罪只处罚组织者和多次参加者。对于仅参与一次、系被动受邀的参与者,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需通过会见详细梳理当事人在活动中的具体角色——是否主动组织、策划、出资开房、邀约他人等,以此论证其不属于“首要分子”;同时核实参与次数,论证其未达到“多次参加”(通常三次以上)的追诉标准。
第二,严格审查“聚众”要件的构成。 根据相关规定,“聚众”要求三人以上同时同地进行淫乱活动。一对一性关系不具备“聚众”特征,依法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行为。辩护律师需对当事人的每一次参与行为进行独立评价,剔除不具备“聚众”要件的行为次数。
第三,准确判断主观故意的有无。 被蒙骗、诱导参与,或存在抗拒、躲避行为的被动参与者,主观上不具有进行淫乱活动的犯罪故意。辩护律师需从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等细节入手,构建“主观故意缺失”的辩护逻辑。
第四,善用追诉时效制度。 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对于行为发生于五年前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明确提出追诉时效抗辩,指出依法应当撤销案件。
第五,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对于无社会危险性、家庭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积极争取取保候审,避免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