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的一位客户拿着判决书来找我,说:"叶律师,我以为公司是我的,发票也是我开的,怎么还给我算两笔账?"这让我想起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正好今天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很多企业主都有一个误区:觉得公司就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但在刑法眼里,公司和老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最高法发布的第1677号指导案例,把这个道理讲得很清楚。
同一个老板,为什么搞出了两件不同的案子
这个案子发生在江苏江阴。徐女士,一人身兼两职:既是欧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个体工商户汽车厂的经营者。2016年到2018年,她用两种身份干了同一件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公司名义虚开了46份,税款70多万;又以个人名义虚开了48份,税款100多万。
问题来了:法院该怎么算她的罪?
第一种想法,大部分人都会这么想:都是虚开发票,数额加在一起不就完了吗?加起来170多万,直接按一个罪从重处罚。但法院没有这么做。
法院的判决是:单位犯罪判一年六个月,自然人犯罪判两年,合并执行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为什么非要拆开算?
分开算账的"死理":公司和老板在法律上是两个世界
很多人不理解,觉得这不就是脱裤子放屁吗?但这里面藏着一个刑法上的大道理。
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徐女士代表公司的时候,她的决定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目的是给公司谋利。而代表自己的时候,目的是给自己赚钱。一个决策,两种身份,法律上必须分清楚。
其次,利益归属不同。公司虚开发票省下来的税款,进了公司的账。个人虚开发票赚的钱,进了徐女士自己的口袋。如果把两笔钱混在一起算,等于把公司的责任算到了个人头上,这不符合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罚金也分不清。单位犯罪要罚公司的钱,自然人犯罪要罚个人的钱。混在一起,法院怎么判?到底是罚公司还是罚个人?不分开算,罚金就没法执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铁律:老板和公司之间,不是"我想咋样就咋样"的关系。你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你对它做的事,不代表你对自己做的事。
给企业主的三个"保命建议"
第一,公私账目必须彻底分开。这不是财务建议,是刑事风险底线。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不能混进一个口袋。很多老板觉得"反正都是我的",但法律不这么看。一旦出事,所有混同的资金都会被算进个人的犯罪数额,后果比你想象的严重得多。
第二,搞清楚"双重身份"的法律代价。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你不是公司。你用公司名义干的事,公司要和你一起背锅。你用个人名义干的事,你自己一个人扛。如果两边都做了,法律就会把你的责任叠加起来算。这个案例里,徐女士就因为"公私不分",导致自己的刑期从单罪的一两年直接翻成合并执行的近三年。
第三,个体工商户不是"避风港"。很多人觉得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规避公司风险。但这个案例告诉你,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视同自然人经营者,一旦出事,所有责任直接追到你个人头上,而且是无限责任。你想通过这个方式"隔离风险",结果可能是"引火烧身"。
税务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企业主的认知还停留在"我以前都是这么干的"的层面。但案例告诉我们,法院的裁判理念已经变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财务结构是否存在风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问题,在它变成刑事案件之前,还有调整的窗口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