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刑事裁定书,翻到最后,我停在一句话上:虽然雷某的上诉理由全部被驳回了,但原本指控他骗了第二个被害人的事,法院认定证据不足。这个细节,处理刑事案件十八年了,我依然觉得值得拿出来专门聊一聊。因为它关乎两个在实务中反复出现、却常常被当事人和家属误解的问题:谁是主犯谁是帮凶,以及什么才算自首。
先说这个案子。去年,雷某和张某甲商量着,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想换韩币,就设了个圈套。张某甲拿着雷某提供的微信号,冒充别人加了对方好友,说能帮忙换钱。对方信了,转了将近三万块过去。钱一到手,他们编了一堆理由,最后干脆把对方拉黑了。事后钱分了,张某甲拿的多些,雷某拿的少些。案子发后,雷某自己去了公安机关,但第一次被问的时候,他什么都没说。
这里面有太多值得掰开揉碎讲一讲的内容了。
共同犯罪的“主从”之辩:经常不是谁站出来说话的,而是谁干了什么
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一到案发就互相指认。你说是他想的,他说是你叫我干的。这个案子里也一样,雷某和张某甲都说对方是主谋。法院怎么看的?看的是谁主动做了什么。
雷某提供了微信号和银行卡,在张某甲跟被害人聊天的时候还“指导”了几句,事后参与了分钱。这就不是一句“我是跟着跑腿的”能撇清的。法院认定的标准很清楚:在共同犯罪中,谁主动参与了实施行为,谁就不是从犯,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第一个想出点子的人。
从我的经验看,很多家属在第一次来咨询的时候,最想听的一句话是“我家里这个应该算从犯,会判得轻一些”。但判断主从的关键,不是看谁在案件中的“身份”听起来次要,而是看证据能不能证明他的参与度和主动性。如果参与了策划、提供了关键工具、在过程中有指挥行为,那哪怕最终分的钱少,也很难被认定为从犯。
自首的“如实供述”到底有多严格?差一次讯问都不行
雷某自己去了公安机关,这在法律上叫“自动投案”。很多家属到这里就觉得,人自己去了,应该问题不大,算自首吧?但自首并不是“自己去了+最后说了”这么简单。
法院查得很细。雷某去了,但刑事拘留后第二天接受讯问时,他没有如实交代。等到后来被逮捕了,才把事实说出来。而在这个时间差里,公安机关已经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掌握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最高法有一个很具体的解释:自动投案时虽然没交代,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自己说了,才算自首。雷某的情况恰恰相反——他是等公安机关掌握了之后才说的。所以法院认定:只能算坦白,不是自首。
这个细节,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太重要了。很多人觉得“反正最后我会说的,迟早都一样”,但法律计算的是“你什么时候说的”,不是“你有没有说”。尤其是第一次接受讯问,那是决定自首能不能成立的关键节点。
再说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雷某上诉时说自己供出了同案犯张某甲,应该算立功。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供出同案犯本来就是“如实供述”的一部分,不是额外的立功表现。这个误解,实践里遇到得特别多。
刑事案件里,时间窗口和专业判断缺一不可
说回这个案子本身,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一个是法院审理认定,雷某和张某甲的诈骗对象具有明确针对性,是在群里看到具体人发布兑换信息才动手的,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这个区分很重要,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在量刑上通常会更重一些。这个认定,其实是辩护律师可以争取的一个方向。
另一个是,公诉机关曾指控雷某和张某甲还诈骗了另一位被害人李某,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这一点在实务中也很有意义。不是所有指控都会成立,办案机关需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尤其是证明“这个行为是这两个人干的”的直接证据。如果只是关联性证据或者推测,那法院不会轻易认定。
这个案子里的李某,是在网上办贷款时被人骗了,钱转到了雷某朋友刘某的卡上。公诉机关想证明雷某他们用同样的方式骗了李某。但从证据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这是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