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习案例丨劳务分包不是挡箭牌 包工头没有资质 公司就要连带赔偿

2026/04/30 17:20:07 查看45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某年2月28日 一名叫陈某某的建筑工人 经人介绍来到一个大型工地上班 他当天就被安排开始工作 主要从事搬运工作 每天早上要用钉钉软件打卡 工资按每天270元计算 他的直接管理者和工资发放人 是一名包工头 名叫黄某某

陈某某在工地上干了两个多月 某年5月12日上午 他在工地工作时感觉身体很不舒服 于是请假回宿舍休息 到了下午 他的同事发现情况不对 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急诊 当天晚上 他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ICU抢救 医院最后的诊断结果是 脑干梗死急性期 急性呼吸衰竭 高血压病3级 属于极高危组

他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 从某年5月12日一直住到7月20日 才出院 期间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 总计超过20万元 陈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不好 住院期间自己只支付了五万八千元左右 还欠着医院十四万多元

申请人主张 未签合同未买社保 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在住院期间 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 他认为自己是在为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工作 这家公司名叫新智公司 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 也没有给他交社保 他还认为自己是被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大型建筑公司 也就是中建公司 的工地上干活 而包工头黄某某 是中间的联络人和实际管理者

他提出了五项仲裁请求 第一 请求确认他和新智公司从某年2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 要求支付某年5月12日到7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 暂计算为3040元 第三 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暂计算为29430元 第四 要求支付某年5月份未结清的工资差额780元 第五 要求赔偿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保 导致他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 暂计算为201429元

被申请人答辩 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认为是包工头自己招的人

仲裁庭开庭时 新智公司派了律师出庭 明确表示 陈某某不是他们公司招聘的员工 公司没有他的入职记录 也没有对他进行过考勤管理 工资也不是公司发放的

新智公司解释说 陈某某所在的工地项目 是公司分包给包工头黄某某的 双方签了劳务分包合同 黄某某是自己招的人 自己记考勤 自己发工资 陈某某在钉钉上的打卡记录 是为了方便包工头统计工作量才建的群 群名字用了公司和工地的名称 但这并不代表公司直接管理了这些工人

新智公司还特别强调 他们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 不可能把陈某某派到别的公司干活 因此 公司认为和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也就不需要承担签合同 交社保 发病假工资和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义务

另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中建公司和包工头黄某某 在开庭时没有派人到庭 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仲裁庭审理查明

仲裁庭经过审理 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陈某某是包工头黄某某招聘的 工资按每天270元计算 由黄某某和另外一个现场管理人员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陈某某在住院期间 黄某某已经把某年5月份剩余的工资差额780元转给了他 陈某某也确认收到了这笔钱

另外 仲裁庭还核实了陈某某的医疗费用情况 从医院出具的结算单来看 陈某某本次住院总费用为201429元 其中医保基金已经支付了104740元 包括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7930元 大病医保基金支付25472元 个人实际需要承担的部分为96689元 也就是说 陈某某实际上已经享受了东莞市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新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 证明公司确实把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包工头黄某某 黄某某也承认 陈某某是他自己招来干活的工人

仲裁庭认为 劳动关系不成立 但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 是否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以及劳动报酬是否由公司直接支付

在本案中 陈某某无法证明他的招聘行为是公司授权包工头进行的 也无法证明他的工资是由公司发放或者由公司授权发放的 他甚至连工地上管理人员吴某某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都说不清楚 至于钉钉打卡记录和工作群聊天记录 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记录是由公司授权建立的

因此 仲裁庭认定 陈某某与新智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他和包工头黄某某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因为黄某某是自然人 不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 所以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

但仲裁庭同时指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该个人招聘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 发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虽然新智公司不是陈某某的用人单位 但作为发包方 仍然要对包工头黄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仲裁庭认为 陈某某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了十万多元 实际已经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 不存在无法报销的损失 因此对这一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庭认为 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陈某某与包工头黄某某之间是劳务关系 包工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这一项请求也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 由包工头黄某某支付陈某某某年5月12日至7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040元 这笔钱要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新智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陈某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包括确认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差额 5月份工资差额 以及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全部被驳回

仲裁庭同时告知 这是一份非终局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期满不起诉 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析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 它揭示了很多建筑行业和劳务分包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就是用劳务分包的形式来切割用人责任

很多公司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 认为只要自己不直接招人 不直接发工资 不直接打卡管理 就和自己没有关系 但这个案件明确告诉我们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写得非常清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是因为在建筑工程领域 一旦允许发包方随意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 而完全不用承担任何用人责任 那么大量在一线干活的建筑工人就会陷入没有社保 没有合同 受伤或患病后无人负责的困境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就是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 仲裁庭参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按照申请人累计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医疗期为三个月 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最终算出的病假工资是7281元 但因为陈某某只请求了3040元 仲裁庭在这个范围内予以支持

这提醒我们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 请求金额一定要经过认真核算 如果算低了 仲裁庭不会主动帮你往上加


劳动关系认定看三要素 连带责任是重要保护

对于劳动者来说 要记住认定劳动关系有三个核心要素 接受公司的管理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由公司支付 如果你在工地上干活 但是工资由包工头个人微信转账 打卡也是在包工头自己建的群里 那你想证明自己和上面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难度会非常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无法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连带责任条款 就是在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情况下 给劳动者的一个重要保障 你要做的是 把发包公司 承包方 实际管理你的人 全部列为被申请人 让法律来区分各自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这个案件也是一记警钟 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表面上看省去了缴纳社保 签订合同等成本 但实际上风险并没有消失 一旦工人发生工伤或者像本案这样突发重病 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医疗费用的金额往往远远超过正规用工的成本



陈某某虽然没能和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但他最终还是拿到了病假工资 而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建筑工地的用工关系往往错综复杂 但法律始终在努力做一件事 让真正该负责的人 无法用一纸分包合同来推脱自己的社会责任 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 了解这些规则 保留好工作证 工资记录 打卡记录 聊天记录 就是在为自己提前建起一道保护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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