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拒赔” 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具争议的理由之一,尤其在肺癌等恶性肿瘤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 “投保前存在既往症” 为由拒赔,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严重侵害重疾患者的权益。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肺癌理赔案件,在河南郑州法院胜诉,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40 万元保险金,打击了保险公司滥用既往症拒赔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常年吸烟,偶有咳嗽症状,并未在意。后因咳嗽加重、痰中带血,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让整个家庭陷入绝望,肺癌的治疗需要巨额费用,手术、化疗、靶向治疗等开支,让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好在当事人早有风险意识,多年前投保了重疾险,本以为能通过理赔款支付治疗费用,延续生命,却在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咳嗽等既往症,未如实告知,本次确诊肺癌与既往症相关,因此不予赔付。这一拒赔决定让当事人及家属无法接受,当事人投保时,仅存在轻微咳嗽,无肺部病变、无肺癌相关确诊记录,根本不属于影响承保的重大既往症。保险公司凭空将轻微咳嗽认定为肺癌的既往症,毫无事实依据,纯属逃避赔付责任。
家属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既往症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却始终无法出具有效证明,仅以口头主张坚持拒赔。肺癌治疗刻不容缓,理赔款被拒后,家庭积蓄迅速耗尽,治疗面临中断。在万般危急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君审律所的律师团队对既往症拒赔案件有着极深入的研究,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投保记录、健康告知问卷、体检报告、肺癌诊断资料、治疗记录等全部材料,重点核查保险公司主张的 “既往症” 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肺癌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律师经分析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当事人投保前的轻微咳嗽,是常见的生理症状,并非临床医学上的 “既往症”,更与肺癌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必须达到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程度,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本案中的轻微咳嗽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形。最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告知的重大既往症,仅凭主观推测拒赔,违背了证据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拒赔主张,仍坚持既往症拒赔的理由。君审律所律师围绕证据规则、如实告知义务边界、既往症的法律定义等关键点,展开有力抗辩,清晰阐述了保险公司拒赔不具有合法性。河南郑州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 40 万元重疾保险金。
这起案件的胜诉,明确了既往症拒赔的法定条件,否定了保险公司无证据拒赔的行为,为肺癌等重疾患者的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既往症拒赔案件,始终坚持 “证据为王” 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轻微症状、普通不适,就拒绝赔付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对于广大投保人而言,确诊重疾后遭遇既往症无理拒赔时,不要轻易放弃。肺癌等恶性肿瘤治疗周期长、费用高,理赔款是患者的生命希望,及时委托专业保险律师,梳理证据、依法抗辩,就能让保险公司履行应尽的赔付义务,为重疾治疗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