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就是过年组了个局,叫亲戚朋友来打牌,怎么就变成开设赌场了?”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逢年过节摸几把牌,是很多人从小到大的习惯,可一旦卷进刑事案件里,这个习惯带来的后果,可能远超想象。
很多当事人问我,开设赌场罪是不是只要组织打牌就会构成?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我在杭州执业这十八年,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组织亲朋好友打牌,特别是春节、国庆这些长假期间,连着几天在棋牌室里玩几把,这在大部分人看来就是正常的娱乐。但问题出在哪呢?关键在于有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活动有没有连续性。
表面是娱乐,背后是金额的分水岭
从表面上看,大家聚在一起打牌,不就是图个开心吗?可一旦涉及抽头渔利,性质就变了。比如,有人组织牌局,每把牌抽几块钱的“茶水费”,或者从赢家那里拿点提成,这很容易被认定为“抽头渔利”。抽头渔利的金额达到几万元,或者赌资累计到数十万,这样的数字,在法律上已经超出了“娱乐”的范畴。很多当事人最初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收的那点“辛苦费”,在司法机关眼里就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他们总觉得“我就是凑个局,又没强迫谁”,但法律看的是客观行为,不是主观意图。
这让我想起一个案子,当事人也是逢年过节组织亲戚打牌,自己顺带卖点烟酒茶点,结果被认定为主犯。他当时特别委屈,说“我就是想让大家玩得方便点”。但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出在他每次抽头渔利的金额虽然不大,但累加起来,加上赌资总额,已经超过了开设赌场罪的入罪门槛。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打牌才算“娱乐”,什么样的才算“开设赌场”?
隐藏的陷阱:不要低估“连续性”的力量
说到实际操作,很多人容易忽略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连续性”。法律上认定开设赌场,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它不光看单次行为的性质,更看行为的模式。如果只是逢年过节组织一两次,那可能问题不大。但如果是持续多天、甚至形成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牌局,那被认定为“开设”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举个例子,有人利用长假,天天在自己租的棋牌室里组局,连着打上四五天。在他看来,就是放假没事干,大家乐呵乐呵。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可能被解释为“提供固定场所、组织多次赌博活动”。而且,棋牌室老板一旦被抓,往往会说“绝对安全,与我无关”,但一旦查实抽头渔利的事实,老板不仅脱不了干系,还可能因为明知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认定为主犯。开设赌场罪本身就是重罪,一旦金额达标,比如抽头渔利达到几万元,或者赌资达到数十万,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的家属会特别焦虑:连亲戚朋友打牌都算犯罪,那以后谁还敢组局?
归根结底,边界在哪里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问题的核心就是两句话: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行为的连续性和规模。逢年过节和亲戚朋友打牌,只要不是“抽头渔利”、不是“连续多天组织”、不是“提供固定场所并以此牟利”,那就大概率还在法律允许的娱乐范围内。
但一旦掉进“开设赌场”的圈里,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毕竟,有些棋牌室老板自己都不知道,他随口一句“绝对安全”,在法庭上会被怎样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