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了一个咨询,电话那头是个年轻人,说他父亲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帽子叔叔叫去配合调查了。我问进展到哪一步了,他说人已经在外面,办的是取保候审。我稍微松了口气。
他父亲是开小作坊的,平时主要给客户加工普通被子。问题出在标签上——客户要求在加工好的被子上标“蚕丝被”。他父亲照做了,按普通被子的价格卖给客户,客户再拿去以蚕丝被的名义卖。涉案金额算下来十来万,利润还不到一万块。现在帽子叔叔查到了,明天让他和他母亲一起过去。
他问我:明天去了,会不会直接拘留?
第一层:普通被子和蚕丝被,到底谁在骗谁?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表面上看,是“以次充好”——把普通被子冒充蚕丝被。但仔细一想,这里涉及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知不知道自己在以次充好?
他父亲是加工方,不是销售方。客户给什么材料、要求标什么标签,他照做。从加工到交货,他拿到的是普通的加工费。如果从普通被子的质量标准来检验,这批被子本身质量没问题,它就是一个合格的普通被子。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合格的普通被子,贴了个“蚕丝被”的标签,算不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这类犯罪有一个前提——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用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如果普通被子质量合格,那么它作为“被子”的功能并没有问题。争议的焦点其实不在于质量,而在于“标识是否虚假”。
但这只是表象。真正的陷阱在于:买方知不知道这是普通被子。
第二层:两个人都知道,那算不算“以次充好”?
举个例子。你想买个普通被子,我告诉你,我这有蚕丝被的包装,贴上去后价格可以卖高。你不愿意,你说我就是想卖普通被子。那没问题。
但如果你说,行,帮我贴上蚕丝被的标签,就当蚕丝被卖。那性质就变了——因为你明知道我是在帮你“以次充好”,还提供了帮助。
这个案子里的逻辑是两层:
第一层:加工方和客户都知道,交易的是普通被子,谁也没骗谁。那就不是“以次充好”。
第二层:加工方知道客户要把普通被子当蚕丝卖,还提供加工、贴标服务。那就有可能构成帮助犯。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如果你的父母明天在被问话时,说是客户要求贴的标、自己只是按订单加工,那大概率会从“不知情”的角度去辩解。但如果帽子叔叔调查到他们长期合作、客户每次都要求贴蚕丝被的标,那“不知情”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个逻辑有点绕。很多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更别说在公安问话时被突然问住。也正因为如此,在当事人自己去配合调查之前,先找律师阅卷,把事实脉络理清楚,往往比进去了再想对策重要得多。
第三层:利润微薄,量刑空间在哪里?
回到那个年轻人问的问题——明天去了会不会直接拘留?
能办取保,就说明帽子叔叔目前不认为他父亲有逃跑、串供的风险。明天过去大概率是补充问话。但这件事远没完,后续有几种可能:
第一,如果能证明他父亲确实不知道客户用“蚕丝被”名义销售,那就不构成犯罪。这需要用客观证据来支撑,比如加工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都能证明按普通被子交易。
第二,如果无法完全撇清“明知”的关系,那就要看涉案金额和情节。这个案子销售金额十万左右,利润不到一万。金额不大,利润微薄,属于情节较轻。根据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三,最理想的情况是,如果帽子叔叔认定“以次充好”本身不成立——因为普通被子质量合格、按普通价格交易、双方都知情——那这个案子可能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
说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案件最关键的不是标签,而是两个关键事实的认定——第一,加工方是否明知客户要冒充销售;第二,产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两点,决定了罪名的成立与否,也决定了量刑的轻重。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应对,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