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化名)参与私密场所多人自愿Xing行为的活动,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公安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肖响华主任从犯罪构成要件切入,重点论证当事人既非“首要分子”(无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其实际参与符合“聚众”要件的次数也未达到“多次参加”的法定追诉标准。同时,结合行为私密性、无被害人、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成功推动检Cha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同日获释。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妻子杜某某、同事唐某某及另两名男性朋友,在东莞市寮*镇、东*镇、桥*镇及深圳市等地酒店开房,发生了数次两人或多人Xing行为。所有行为均系外出游玩时临时起意,参与人均为自愿。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陈某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
关键争议焦点
一是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构成要件;
二是私密、自愿、无被害人情形下的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
三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肖响华主任坚持以“构成要件之辩”与“立案标准之辩”为核心,系统推进捕前无罪辩护工作:
第一步:快速会见,锁定关键事实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每次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行为方式、事前有无预谋、事中有无组织分工等细节。陈某某明确表示:所有参与人员均为熟人(妻子、同事及朋友),行为均系外出游玩临时起意入住酒店休息时发生,事前无任何预谋、策划或召集行为,过程中无强迫、诱骗情形,所有人均系自愿;其中第1、2次仅其与同事唐某某发生Xing关系,妻子杜某某虽在场但未实际参与任何Xing行为。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非首要分子”“未达聚众标准”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最高人民检Cha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辩护律师明确: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聚众”原则上要求三人以上实际参与淫乱活动,单纯在场观看而不参与Xing行为者不计入“聚众人数”;“首要分子”要求具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案中,陈某某无任何组织、指挥行为;其实际参与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次数仅有一次,未达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的“多次”(三次及以上)追诉标准。
第三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词,争取程序突破
2026年4月18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系统提出:陈某某并非首要分子,实际符合“聚众”(三人以上实际参与)情形的次数仅有一次,未达“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同时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文书为后续向检Cha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奠定了扎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四步:跟踪审查批捕,精准提交法律意见
2026年4月下旬,案件移送检Cha机关审查批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Cha院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Cha官信息,并于2026年4月24日向检Cha机关提交《关于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 罪名构成要件不具备:陈某某无任何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依法不属于“首要分子”;其实际参与的符合“聚众”(三人以上实际参与Xing行为)要件的活动仅有一次(2024年10月),未达到司法实践中“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所有行为均在私密酒店房间内发生,无公开性、无强迫性、无被害人、无暴力、无金钱交易,未侵犯任何具体法益,社会危害性极低。
3. 无逮捕必要性: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陈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本案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远未达到应当逮捕的硬性标准,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第五步:检Cha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检Cha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主要意见,认为陈某某涉案情节不符合逮捕条件,尤其是不符合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构成要件,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某某于2026年4月28日当日释放。
处理结果
2026年4月28日,检Cha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在涉案行为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其不属于“首要分子”;其实际参与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次数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决定对陈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释放陈某某,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备注:不批捕不等于无罪,最终结果尚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