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是所有参与者都有罪

2026/05/08 10:15:13 查看4次 来源:叶斌律师

我办案时,总喜欢先看罪名。一个罪名的全称,往往藏着立法者最想传递的信息。比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的时候,都把重点放在了“传销”两个字上,心里慌得不行。但其实,这个罪名的关键,恰恰是前面那四个字——“组织、领导”。

这四个字,就像一道法律上的门槛。它明确告诉我们,刑法要打击的是谁,要放过的是谁。这也是我们刑事律师在辩护时,首先要为当事人去争取的空间。

为什么法律只打击“头儿”,不打击“兵”?

这几年,网络传销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数百万,牵连的人也从几十人到成百上千人不等。如果每一个参与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看守所可能都不够用。这当然是一句玩笑话,但它背后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刑法的打击面,必须是克制的。

跟一些人想象的不同,法律并不是要“一网打尽”。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所有被卷入的普通参与者,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如果打击面无限扩大,反而会引发新的不稳定。

所以,我们的刑法做了一个非常明确的选择:只打击传销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和在其中起到关键管理、协调作用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一点,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明显的区别,那个罪名还会打击“积极参加者”。而在传销犯罪里,没有“积极参加者”这一说。这个区别,就是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

一个模糊地带:谁才算是“组织者、领导者”?

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最复杂,也是最有争议的地方。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像数学公式一样清晰的定义,而是列举了几种情形。

第一类,是毫无疑问的组织者、领导者。比如,整个传销项目的发起人、股东,负责设计传销模式和制度的人。他们是金字塔的顶端,是整个活动的大脑,这一点没有争议。

第二类,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比如各个区域的“运营中心老板”、“团队长”。他们虽然不是最初的发起者,但负责着具体区域的日常运作和人员管理,属于传销组织的中坚力量。

第三类,是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讲师”。我见过一些案子的卷宗,这些讲师在线下活动里,带着大家放音乐、跳“感恩的心”,用各种方式给人洗脑,鼓动更多人加入。他们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中,确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还有一类,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其他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这就像一个兜底条款,非常模糊。比如,为传销组织提供核心技术支持的技术员。前几年,我们团队在外省某市就办过一个案子,一位年轻的技术员,因为给一个传销平台写了代码,就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经过我们努力辩护,指出他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最终他被判了缓刑。但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技术中立在传销犯罪中,界限非常脆弱。

一个常见的误区:发展的人多、拿的钱多,就是领导吗?

很多家属来找我时都特别焦虑:“叶律师,他拉了很多人头,名下返利也收了不少,是不是肯定要被认定为组织者了?”

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误区。在传销案件中,发展下线的人数和层级、获取的返利金额,确实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但是,它并不直接等同于“组织、领导”行为。

我想起一个案子里的王某。他就是通过一个邀请码加入了平台,然后把这个码分享给了几个朋友。没想到其中一个朋友能力特别强,下面发展得非常快,层级和人数一下子就上去了,王某也因此拿到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返利。但整个过程中,王某既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进行宣传,更没有对组织的发展方向有任何决定权。他只是一个“幸运”的介绍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他名下的“业绩”好看,就认定他是组织者、领导者,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我们辩护的核心,就是要剥离这些表面的数字,去还原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真正的角色和行为——他到底做了什么?他是在“指挥”,还是仅仅在“参与”?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本质上就是一场关于“角色”的辩论。如果你或者家人正面临这样的困境,不确定自己究竟处在哪个位置,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是一门精细的学问。它要区分头脑和手脚,要分辨指挥者和执行者。在传销案件中,守住“组织、领导”这四个字的底线,就是守住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我们作为刑事律师,必须为当事人去争取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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