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淫乱案件中,有一类特殊的当事人——他们并非组织的发起者,而是被朋友、网友“拉入群”或“叫过去”的参与者。这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刑期能否与组织者拉开差距?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刑事律师,通过2026年办结的周某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周某(化名),38岁,广东东莞人,公司职员。2025年底,周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群网友,先后4次参与多人聚会活动。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周某被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周某系“多次参加者”,建议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周某在每起事件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精细化梳理。他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周某虽然参与了4次,但他从来没有当过组织者。每次都是别人拉他进群,别人安排场地,别人通知时间。他就是“跟着去”的那个人。在整起案件中,周某从未在群里发过任何组织性的信息,从未收过任何人的钱,也从未向他人发出过邀约。
在法庭上,赵飞全律师提出了一个核心辩护观点:聚众淫乱罪必须严格区分“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量刑。建群的人是犯罪的起因,是组织的核心;参与的人是犯罪的末端,是被动的跟随者。一刀切式的判罚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赵律师进一步指出,周某在整个犯罪链里的角色,就是一个“参与者”。刑法说,聚众淫乱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周某是多次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这两者的区别,在量刑上应该体现出来。
最终,东莞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定周某系从犯、多次参加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下达后,周某的父亲在法庭上一直低着头,听到“缓刑”两个字才抬起头来,走到赵飞全律师面前,深深地鞠了一个躬。
这一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向司法实践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聚众淫乱案件中,不能对所有涉案人员“一刀切”。组织者、邀约者与被动参与者之间,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辩护中,必须善于通过证据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用客观事实证明当事人“不是那个建群的人、不是那个拉人的人”,从而为从犯认定和缓刑争取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