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经济犯罪,其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行为人系被牵连、欺骗,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本文结合笔者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实务,解析此类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要点,普及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规避法律风险、为同行提供辩护参考。
在本人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涉案行为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行为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链完整性”“犯罪构成要件”三大核心展开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结合本案,我们重点解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以及如何精准区分“被牵连”与“共同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缺一不可: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对方财物,仍主动实施相关行为,追求非法获利的结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如虚构合同标的、隐瞒财物真实情况、编造履行能力等);
3. 结果要件: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占有了对方财物,且数额达到追诉标准,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的在于“证据确实、充分”,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行为人不具备上述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结合本案解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涉案行为人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核心依据是其与另一名涉案人员存在关联,且有送车、资金往来等行为。但结合全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具体论证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参与合同诈骗的核心事实
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了诈骗共谋、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本案中,关键事实均存在证据缺口,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1. 涉案合作洽谈无有效证据印证:本案中,仅有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指向行为人参与涉案合作洽谈,无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书证、物证佐证。其中,受害人的陈述前后严重矛盾,一会儿称行为人未参与洽谈,一会儿又称行为人参与其中;而行为人始终稳定供述,其对该合作事宜完全不知情,系另一名涉案人员自行与受害人联系。
2. 虚构事实的共谋无证据支撑:另一名涉案人员供述,其与行为人共谋虚构相关标的、欺骗受害人,但该供述仅有其一人陈述,无其他证人证言、物证(如相关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印证,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谋。
3. 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无法认定为诈骗:行为人确有帮助送车、转账等行为,但均系受另一名涉案人员欺骗所致——该涉案人员编造“还债”“朋友结婚用车”“帮忙救急”等谎言,让行为人帮忙送车;转账行为亦是受其指使,行为人对款项的真实来源、用途完全不知情,不能仅凭“帮忙送车、转账”就认定其参与诈骗。
4. 资金往来与诈骗无关,行为人未获利:本案鉴定意见显示,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有资金往来,但该部分资金均系民事借贷、人情往来(如资助建房、养殖),与涉案诈骗行为无关。且从资金收支来看,行为人不仅未从所谓“诈骗”中获利,反而自掏腰包垫付钱款,不符合“非法占有”的核心目的,与犯罪行为的常理相悖。
(二)行为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对另一名涉案人员的诈骗行为知情,其帮忙送车、转账均系被欺骗,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帮助”的故意,更无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意图。即便其知晓部分合作事宜,也是在被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善意信赖该合作的合法性,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
2. 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虚构标的来源、编造合作事实)的行为均系另一名涉案人员单独实施,行为人未参与共谋,也未实施任何欺骗受害人的行为,其帮忙送车、转账的行为,本质上是被他人利用,系“被牵连者”,而非“犯罪实施者”。
3. 未实际占有受害人财物:从资金流向来看,受害人的涉案款项均流向另一名涉案人员,行为人不仅未占有任何涉案款项,反而因受指使转账、垫付钱款遭受损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要件。
(三)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1.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受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对核心事实(行为人是否参与洽谈、是否实施诈骗)的表述反复无常;另一名涉案人员的供述也存在虚假成分,故意将行为人牵涉其中,试图减轻自身责任,此类言词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 言词证据与书证无法相互印证:本案中,所有与涉案诈骗相关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截图),均系另一名涉案人员使用本人或虚构身份与受害人沟通,无任何证据证明行为人参与其中、与受害人谈论涉案合作,也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另一名涉案人员就诈骗事宜进行过共谋,书证与言词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3. 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本案鉴定意见将无关资金(如民事借贷、人情往来)纳入涉案金额范围,且起始时间计算错误,未能区分“涉案资金”与“民事资金”,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涉案金额、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核心要点与普法提醒
结合本案辩护实务,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否定犯罪构成要件”“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具体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审查主观故意: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知晓他人的诈骗行为,结合其行为动机、资金流向、是否获利等事实,论证其无诈骗故意;
2. 审查客观行为:核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区分“被欺骗、被牵连”与“主动参与”,若行为人仅系帮忙、被利用,未实施诈骗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3. 审查证据链:重点核查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瑕疵,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依法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4. 审查资金流向:结合资金转账记录、鉴定意见,区分“涉案资金”与“民事资金”,若行为人未占有涉案资金、未获利,甚至遭受损失,可进一步佐证其无非法占有故意。
在此,笔者向广大群众发出普法提醒:在日常生活、商业合作中,切勿轻易帮他人代为送物、转账、签订合同,尤其是在不清楚相关事宜真实背景、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更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他人利用、牵连,卷入刑事纠纷。
若不慎被他人欺骗、牵连,卷入类似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说明情况,主动配合调查,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商业合作中,应注重核实合作方的资质、合同标的的真实性,留存相关书面证据,避免因轻信他人而遭受财产损失,也避免无意间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