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资深继承律师孙启发成功办理一起复杂继承纠纷——房改房权属迷雾重重,多份遗嘱效力层层剥解  

2026/05/11 14:57:24 查看33次 来源:孙启发律师

孙启发律师简介

 

孙启发律师,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执业多年,始终专注法律实战一线,在遗嘱效力认定、房改房继承、多代际遗产分割等复杂疑难案件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孙律师带领团队实行“案件分级、精准匹配”的办案模式,根据案件标的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科学调配律师资源。作为团队核心,孙启发律师本人仅亲自承办对专业能力要求极高的重大疑难案件,以精准的法律策略、周全的证据组织和深度的庭审论证,在众多难度极高的继承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与同行敬重。

 

【案情回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改房权属认定与多份代书遗嘱效力争议的继承纠纷,发生在天津市津南区。

 

被继承人张某7与董某1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张某1(原告)、次女张某2,以及儿子张某8。张某71992年去世,董某12021年去世。儿子张某82018年去世,其与前妻巩某育有一女张某4、一子张某3(智力残疾二级),与再婚妻子陈某育有一子张某5。本案六名被告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家庭关系错综复杂。

 

争议的核心遗产,是坐落于津南区的一套建筑面积72.23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原系公租房,1993年房改时以张某7名义购买并取得产权证,但彼时张某7已去世近一年。围绕该房屋的权属归属以及董某1、张某8分别所立遗嘱的效力,各方针锋相对:

 

长女张某1主张,该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均未留有有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与其他继承人分割。而被告陈某与张某5(张某8之妻与子)则主张:第一,该房屋是董某1的个人财产,因购房款系张某8出资;第二,董某1留有代书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孙子张某5继承、孙女张某4享有永久居住权;第三,即便董某1遗嘱无效,张某8也留有代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张某5。张某4及张某3一方则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为残疾的张某3保留必要份额。

 

面对多重遗嘱效力待定、房屋权属性质模糊的困境,长女张某1慕名委托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启发律师。孙律师经初步研判,认为此案兼具房改房权属认定、双重代书遗嘱效力审查及必留份制度适用等多重法律难点,完全符合其“亲自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遂决定由本人全程代理。

 

【争议焦点与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孙启发律师迅速梳理出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并逐层展开精准代理。

 

一、厘清房改房权属:直击“工龄优惠”与“出资主体”之争

 

针对对方提出的“房屋是董某1个人财产”的主张,孙启发律师从购房原始档案入手,指出两大关键事实:

其一,购房协议书、房价计算表及房款收据均载明“买房人张某7”,房屋产权登记亦在张某7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能仅凭对方所谓“张某8出资”的单方主张就否定登记效力;

其二,更为重要的是,购房时虽然张某7已去世,但其“工龄优惠22.5%”被实际用于折抵房款。孙律师精准援引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的相关精神,指出:工龄优惠系专属于张某7个人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性利益,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张某7的遗产。这一论证巧妙地将张某7的权益从房屋的物理权属中“析出”,为后续遗产范围的界定奠定了法理基础。

 

最终,津南法院认定:董某1是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权人,但房屋中因使用张某7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张某7的遗产。

 

二、拆解多份遗嘱:以法定形式要件逐一“验真”

 

在遗嘱效力这一核心战场上,孙启发律师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依次对两份代书遗嘱的致命缺陷进行了系统性论证。

 

针对董某1的代书遗嘱,孙律师重点抓住两点:

第一,签名非本人所签。《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本案证人证言证实,遗嘱上“董某1”三字系代笔人所签,董某1本人仅按捺手印。孙律师指出,法律要求的是“签名”,而非盖章或捺印,这一关键形式的缺失足以动摇遗嘱效力。

第二,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真意存疑。证人王某1陈述,董某1当时仅说“给孙子”,是代笔人自行认为“应该是张某5”而直接写上的,且代笔人不认识董某1。孙律师强调,代书人的职责是如实记录,而非替遗嘱人做选择,该遗嘱未能准确反映董某1的真实意思。

 

针对张某8的代书遗嘱,孙律师则精准聚焦于另一项法定强制性规定——“必留份”制度。《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律师指出,张某3系智力残疾二级,无工作、无固定收入,完全符合“必留份”的适用条件,而张某8的遗嘱未为其保留任何份额,该部分依法应属无效。同时,张某8在遗嘱中处分当时仍在世的母亲董某1名下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同样无效。

 

津南法院经审理,全面认同了孙律师的上述意见,依法认定董某1代书遗嘱无效,张某8代书遗嘱部分无效。

 

三、严守弱势保护:为残疾继承人争取法定权益

 

在依法驳斥对方遗嘱效力的同时,孙启发律师还从另一维度巩固了原告的权益基础。他明确提示法庭:张某3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仅在张某8的遗嘱处理中应获保留份额,在董某1遗产的法定继承环节中,同样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予以多分。这一主张完整地贯穿了“必留份”与“法定照顾”双重保护机制,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判决结果】

 

津南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董某1所有,但其中张某7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张某7遗产;董某1的代书遗嘱因签名非本人所签等形式瑕疵,认定为无效;张某8的代书遗嘱因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张某3保留必要份额、且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认定为部分无效。

 

综合运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规则,并照顾弱势继承人张某3的合法权益,津南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张某1、张某2各自继承30%份额,张某3继承18.65%份额,张某4、张某5各自继承10%份额,巩某分得1.35%份额。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这起牵涉三代人、争议多年的继承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律师说法】

 

案件审结后,孙启发律师结合本案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提示:

 

“本案几乎浓缩了遗嘱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几类风险点,值得每一个家庭警醒。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严守法定形式。 法律对代书遗嘱规定了极为严格的要件,尤其强调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不能以捺印、盖章等方式替代,且见证人、代书人须全程在场见证并各自签名。本案中,董某1仅捺印而未签名,导致遗嘱无效的教训十分深刻。

 

第二,遗嘱处分他人财产,处分部分无效。 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份额,均不得在遗嘱中擅自处分,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自始无效。

 

第三,遗嘱必须为‘必留份’权利人保留份额。 如果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以遗嘱人的意志为转移。忽视这一点,将导致遗嘱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涉及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继承,权属认定极为复杂。 工龄折算、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交错,普通家庭难以自行厘清。建议在立遗嘱或处理遗产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源头上规范遗嘱形式、厘清财产边界,方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的遗嘱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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