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2026/05/12 14:17:53 查看4次 来源:陈基贤律师

承办案件之案情回顾:

男方与女方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近一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离家出走后,男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聘金以及金首饰若干,以及返还举办婚礼前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款若干我方接受了女方的委托代理

我方受理了女方委托后,经过了解和分析,为争取当事人尽量少返还、不需返还对方婚约财产返还已付出财物,我们结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为当事人提出以下诉讼主张: 

第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在共同生活前男方隐瞒***障碍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男方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女方收到男方所主张的聘金当天就进行回聘,实际聘金并没有XX万多元,而且该款项都已用于筹备婚礼。

第三,男方送女方的首饰属于赠与,举办婚礼前,男方已将首饰赠与了答辩人,财产权利已转移,男方与女方因此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近一年,男方不得随意撤销。

,男方发给女方的微信转账X万多元,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费用,且已花销完毕不需返还。

第五,女方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已购置物品若干、支付家庭开销费用,要求男方共同分摊费用、返还物品等。

陈基贤律师观点:

相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多见,特别是在潮汕地区。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最主要的区分是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以离婚纠纷提起诉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为婚约财产纠纷,1994年2月1日之前按事实婚姻处理的除外。

作为被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在返还彩礼方面,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多长,引起不能继续同居生活的主要原因是谁造成的,争取降低返还彩礼比例;男方为女方购买的首饰物品如果具备赠与性质的,则归属于不需返还的范畴;其中在同居生活期间易消耗的物品、财产,根据消耗程度争取减少返还比例,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则不需返还。被起诉一方也为家庭、共同生活在财物等方面做出极大的付出,也可提出一并解决,又可进一步抵除可能需返还部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