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后向单位办理借支手续,将挪用款转为正式借款,这种“先挪用后借支”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韦某挪用资金案通过明确“挪用的本质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借支款系经批准使用本单位资金而形成借用关系,因此不属于挪用”的裁判规则,为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指引。赵飞全律师凭借对这一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借支转正”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轻甚至无罪的结果,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榜单。
一、“借支转正”行为的法律定性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在韦某挪用资金案中,行为人挪用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428元,未及时将款交回公司而是自己使用,同年9月被公司发现。经公司同意,韦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单借款人民币25428元,并出具还款计划,至同年12月已归还人民币4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挪用此笔资金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被公司发现,其行为系挪用行为,但经公司同意办理了相关借款手续,已与公司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该笔资金不计入犯罪数额。
裁判要旨:挪用的本质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经批准而使用本单位资金则形成借用关系,不属于挪用范围。
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为“借支转正”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济犯罪辩护策略上的重要引导。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在三个月内与单位办理了正式的借款手续,将挪用的资金转为合规的借款,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挪用行为的不法性已被后续的合法行为所覆盖或阻却。
观点二:仍构成挪用资金罪。若行为人挪用资金的行为已经完成了“挪用”的构成要件,事后补办借款手续只是形式上的合规化,不能改变挪用行为的本质。尤其是在行为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时,即使事后补办借款手续,仍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由于行为人已办理借款手续并取得单位同意,可通过“取得谅解”等情节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代理‘借支转正’案件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两个时间节点:一是挪用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是否在三个月内;二是借款手续是否经单位正式批准。如果挪用行为在三个月内被发现,且单位同意办理借支手续、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主张该笔资金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退赔、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办案机关依照职权将公款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数额巨大不退还”,但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与被告人自己退还情形的区别。这一规定明确了主动退赔与被动追回之间的量刑差异——主动退赔获得的从宽幅度显著大于被动追回。
在韦某挪用资金案中,诉讼期间,被告人韦某的亲属代韦某与公司结算后将上述款项归还了某公司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其退赔、谅解、认罪等情节,判处拘役五个月。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退赔是当事人能够主动控制的最重要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协助家属全额退赔,并争取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书。这不仅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更是争取缓刑的重要筹码。”
在吴某挪用资金45万元案中,当事人主动退还20万元,剩余25万元由家属代为退还,取得了公司谅解,结合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成功避免刑期大幅加重。
三、挪用资金罪的综合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挪用资金罪案件的综合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是否属于“借支转正”。 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在三个月内与单位办理了正式的借款手续,且单位同意,则应主张属于“形成借用关系”,不计入犯罪数额或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审查财产混同情形。 如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双方资金往来复杂,则应主张“财产权属不明,无法认定侵害公司财产”,犯罪构成的前提要件不成立。
第三,审查是否经单位集体决定。 如行为系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即使违反公司章程,也不属于“挪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在杨某垣案中,法院认定:将资金借贷给东北六药业公司系经盛元公司股东会集体研究决定,并非被告人杨某垣的个人行为,故指控无事实依据,被告人无罪。
第四,审查是否存在谋取个人利益。 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在姚XX案中,法院认定:“个人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即利益的内容、输送形式、兑现时间等要素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陆某身为恒隆源公司股东能否取得分红,受公司盈利状况、分配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是尚未实现的、模糊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
第五,积极退赔并争取谅解。 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也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四、结语
挪用资金罪案件的辩护,是一场涉及实体要件、程序规则、证据审查的综合性法律博弈。作为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2026年新规的精准把握、对“借支转正”“财产混同”“单位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等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以及对退赔谅解情节的有效运用,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缓刑”的最优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