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的利剑,但这把剑该挥到什么程度才不算“过当”?昆山龙哥案、于欢案等热点案件之所以引发全民讨论,根本原因在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词有两个:“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前者是程度判断,后者是标准设定,两者叠加,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裁量空间,也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根除。
从近年来的司法导向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在经历一个从严苛到相对宽松的转变。早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唯结果论”:只要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就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这种思路的背后是一种“事后理性人”的假设——要求防卫人在电光石火的瞬间,冷静判断反击的力度是否“刚好足够”。这显然不符合现实。昆山龙哥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提出了“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防卫强度”的原则。换言之,在不法侵害突如其来、防卫人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情况下,法律不应当要求防卫人像法学家一样冷静计算“刚好制止侵害所需的最小力度”。
实践中仍有诸多难点需要厘清。其一,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侵害已经结束后的追击行为通常不构成防卫,但如何界定“结束”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侵害人转身逃跑是否意味着危险完全消除,实践中争议不断。其二,防卫行为是否“针对侵害者本人”——误伤第三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在聚众斗殴或环境复杂的场合尤为棘手。其三,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一条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权”,但其适用前提极为严格——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的殴打或推搡并不在此列。
合理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往往只隔着一层薄雾,而解开迷雾的钥匙,是对每一个具体情境的审慎审视。值得肯定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正在成为司法共识,正当防卫条款也从一度沉睡的状态中逐渐苏醒,真正开始发挥其保护公民、震慑犯罪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