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年,刑事为主。但有些案子,办完很久,心里还是堵得慌。
比如,隔空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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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隔空猥亵"?
很多人以为,猥亵必须要有身体接触。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法条本身未将"身体接触"作为构罪要件。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明确: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简单说:隔着屏幕,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隔空猥亵儿童罪"并非独立的罪名。 "隔空猥亵"只是猥亵儿童行为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仍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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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参考案例
1、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小羽被迫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一审法院认定强迫拍摄裸照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仅认定后续威胁见面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认定骆某强迫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网络获得裸照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入库案例:杨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9)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11岁女童孙某为好友,在明知孙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诱导其发送裸照及暴露隐私部位的私密视频,并诱使孙某在视频聊天中露出隐私部位供其观看。法院认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时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仍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3、入库案例:柴某殿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7)
被告人柴某殿通过QQ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威胁两名不满14周岁女童(分别为11岁、12岁)发送裸照及淫秽视频共10次。法院认为,"隔空猥亵"虽严重侵害儿童权益,但其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有所区别,在认定"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时,不能机械以次数认定,而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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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知道年龄"的辩解,法律怎么说?
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解。
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关于"明知"的认定,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对"明知"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
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儿童的,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
第二,司法实践中针对"不知道"的辩解的处理。
隔空猥亵的作案过程,通常伴随着长时间的聊天、互动,行为人往往有机会了解对方的年龄、学校、年级等信息。行为人辩解说"不知道",但聊天记录里可能清清楚楚写着"我今年13岁""我上初一"。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中倾向于认为:
行为人通过网络与未成年人建立联系后,对对方年龄状况应当有所了解;
故意不问、故意回避对方年龄信息,可能被视为"应当知道";
即使对方谎报年龄,如果聊天内容、语言表达等明显呈现低龄特征,行为人仍可能被认定并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例外情形理论上存在,但实践中采信度偏低。
如果行为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对方使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对方谎报年龄且从交流中难以辨别为未成年人;
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但仍然对对方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但请注意:这是法律为防止极端冤错案件而预留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采信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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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辩解:我没碰她,不算犯罪
我代理过或接待过一些案件咨询,也见过不少被告人的辩解。
"我只是让她发几张照片,又没碰她。"
"我们是网恋,她自愿的。"
"我不知道她未满14岁。"
这些辩解,在法庭上通常难以成立。
法律保护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隔着屏幕的侵害,同样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很多受害儿童因此出现抑郁、焦虑、自残倾向,甚至长期影响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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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会陷入这个坑?
几个常见场景:
网络游戏里,以"送装备""带升级"为诱饵,接近未成年人。
社交软件上,伪装成同龄人,以"交朋友""谈恋爱"为名,逐步诱导。
利用未成年人追星、追网红的心态,以"私信福利""粉丝见面"为诱饵。
利用未成年人缺乏性教育、对性好奇的心理,以"科普""教学"为名实施侵害。
利用其他金钱利益作为诱饵,进行诱骗。
这些手段,并不高明。但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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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有哪些后果?
一是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入库案例(柴某殿案)的裁判观点,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为复杂,在认定"猥亵儿童多次"等加重情节时需审慎把握,不宜简单以发送照片或视频的次数来认定"多次",而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
二是从业禁止。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同时,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意味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可能面临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后果,而非仅限于三至五年的职业禁止。
三是社会评价的严重降低。 案发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将依法记录在案,对其就业、生活等方面可能产生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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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争取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罪情节较轻,如仅涉及一次、少量照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但需要注意:猥亵儿童罪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从宽的空间通常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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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给家长的建议
关注孩子使用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的情况,特别是社交软件和网络游戏。
教育孩子,不要向陌生人发送自己的照片、视频,尤其是私密照片。
告诉孩子,如果有人要求你做让你不舒服的事情,一定要告诉家长。
多留意孩子的上网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干预。
如果发现孩子可能被侵害,第一时间报警,不要自行处理,以免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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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一句
隔着屏幕,伸向孩子的黑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不要以为没有身体接触就不涉及犯罪。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会因为一块屏幕而缺位。
我是饶金祥,厦门执业律师,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年。如果你或你的孩子遇到类似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