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到场,毫不知情
却莫名为他人贷款作了担保
背上了10万的“冤枉债”
……
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是真是假?
案件事实究竟如何?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处有被告“刘某”字样的签字,亦贴有“刘某”的现场签字照片。被告刘某否认该签字是其所书写,也否认是其本人照片,该照片明显非被告刘某本人,且被告程某亦表示办理保证合同时刘某不在现场,保证合同也非刘某本人签字。 经承办法官释明,原告某银行申请对案涉担保合同中保证人处“刘某”是否为被告刘某所书写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后经鉴定,签名字迹不是刘某所写。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程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程某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程某归还原告某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利息;二、准许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