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债务关系复杂,被指控诈骗,该怎么看?

2026/05/14 11:59:41 查看25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有位朋友提到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情况:两个人之间原本是借贷往来,后来牵涉到房产抵押、出具借条,对方却报案说这是诈骗。这类案子我近几年见得不少。表面上看只是借和还的问题,背后却往往涉及一个核心判断——到底有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一、借贷关系变成诈骗指控,常常出在“形式”上

很多纠纷一开始确实只是民间借贷,彼此之间通过转账、抵押、协议往来都有记录。但到了矛盾爆发、钱款难以追回时,一方就可能去报警,主张“对方以借为名、实为骗”。

在我办过的案件里,不少人就是在这个节点上被刑拘的。原因是表面证据看似可疑,例如:借条注明了金额,但转账与之对不上;抵押房产存在手续问题;对方声称“你出具假材料骗我”。这些情形会让公安机关初步怀疑存在骗取财物的意图。

不过,从刑法上看,要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关键要素:第一,当事人在借款初期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二,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施了欺骗。也就是说,只有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都成立,诈骗指控才可能成立。

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此前一直有金钱往来、担保物真实存在、还款动作持续进行,这种情形下通常更接近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诈骗。

二、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欺骗”与“非法占有”的意图

在那位朋友的案例里,他早前借给对方一笔不小的金额,之后又以房产作抵押签订协议并出具欠条,但当天并没有再收对方的钱,反而还持续为对方垫付多项费用。即便后来出现房产手续瑕疵的争议,他仍然进行了追加偿还。从法律分析看,如果借款的主体、金额、用途都是真实的,且一直在偿还,通常难以认定有诈骗故意。

说白了,诈骗的判断关键不在“有没有伪造的文件”,而在于“是否用伪造手段骗取财物”。如果虚假文件只是事后出现,用于担保,不涉及获取新款项,那么刑法意义上的“骗取财物”环节就不存在。这部分实际上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的地方。

我遇到过类似情况,有人因为急于还款,拿出手续不全的房产当抵押,自觉只是“权宜之计”。对方发现后就认定其有骗意,但最终侦查机关往往要看整个交易链条:是谁先负债、谁在持续付款、钱的实际流向如何。这些细节往往决定案件性质。

三、出现指控后,正确的应对方式比辩解更重要

在这类涉及经济往来的案件中,如果一方确实已被报警立案,首先要冷静,及时梳理出关键证据链,包括资金流向证明、还款记录、抵押物真实性材料等。尤其重要的是区分“借贷成立的时间点”和“是否存在新增资金流入”。

其次,要把沟通留痕。很多人一开始出于信任,没有签正式协议,这在案件后期会非常被动。如果能及时向律师说明来龙去脉,让专业人员帮助整理书面说明,比自己去派出所“解释关系”要安全得多。

最后一点不能忽视:在刑事程序中,时间是极其宝贵的。从警方初步审查到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只有几天的窗口期。证据准备、法律意见书提交都需要及早安排。这一阶段的工作质量,往往决定案件会被定性为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事实复杂,而是在没有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现在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先把具体情况梳理清楚,我可以帮你判断目前处于哪个阶段,先该处理哪些核心问题。

案件的走向虽然有不确定性,但合理、及时的专业介入,往往能显著影响结论。这一点,在我这十八年的执业经历中,多次被事实验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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