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超龄人员误工损失如何赔?

2026/05/19 09:47:26 查看17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涉及“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调处。该案的成功化解,是贯彻《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率先垂范,同时,也为如何解决当前突出的超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问题以作参酌。


  2024年5月21日,文某开轿车沿乡村道路行驶至某路口,与一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66岁的周某、代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2025年4月24日,周某自行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800元。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对周某的伤残程度等重新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7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酌情以90元/天的标准计算周某的误工费,2次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支持周某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雅安中院刑二庭受案后,承办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对超龄农村居民误工费的认定以及两次鉴定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正确进行梳理。鉴于双方情绪激动,如果一审了之难以平息矛盾,法庭决定组织庭前调解。


  首先,关于对超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和收入标准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中老龄化务工、务农现象普遍存在,适用法律的核心规则认“劳”不认“老”,符合国情现状。本案中,周某系66岁的农村居民,有劳动能力能正常务农,其在儿子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与老伴常年耕作于田间,且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以从事种地、养殖等劳动,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现因交通事故伤后无法劳作,收入下降,产生损失,应予支持。


  在法官耐心释法中,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误工费,但认为应当以60元/天进行认定。周某认为,名山区是全国最大的茶叶生产基地之一,当地超龄农村居民采茶普遍收入在200元/天左右,90元/天已经低于当地普遍收入,不接受60元/天的调解方案。法官遂指出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一审参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并考虑其劳动能力及领取养老金情况,酌情确定其误工损失并无不妥,鉴于分歧不大,建议折中80元/天,当即被双方接受。


  其次,关于鉴定费用承担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第一次鉴定的2800元费用系周某支持其诉讼主张而自行扩大的损失,重新鉴定改变了伤残等级,原因在于周某单方委托的首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与瑕疵,该费用是为纠正周某单方行为后果而支出的费用,理应由周某负担。周某认为,重新鉴定是因保险公司的申请启动产生的新增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重新启动的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因此第一次鉴定费2800元,由周某承担比较合理;第二次鉴定费76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保险公司、周某、文某对于误工费的认定及鉴定费的负担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