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陈某涉聚众淫乱罪,成功辩护取保候审不逮捕

2026/05/19 12:46:32 查看11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本案是一起因同案人员指证而陷入刑事追诉的聚众淫乱案件。当事人陈某某被同案人员指证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但其本人仅承认一次,且无任何组织、策划行为。肖响华主任律师介入后,紧扣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的构成要件,在侦查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精准阻击,重点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结合陈某某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规范治疗已无传染性)需定期复查取药的特殊情况,推动检察机关严格把握逮捕证据标准。最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cha院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某,系一名长期规范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病毒载量经检测低于40拷贝/mL,医学上认定无传染性)。2026年4月,其因涉嫌参与多起聚众淫乱活动被立案侦查。同案人员苏某某、梁某、杨某安先后到案。公an机关根据同案人员指证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初步认定陈某某在2025年7月(厚街某酒店)、2025年11月(东城梁某出租房)、2026年2月(东城星河传说某外籍人士住所)三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陈某某本人仅承认参与了2025年11月的一次活动,且系被动响应微信邀约前往,无任何组织、策划行为;对另外两起坚决否认。2026年4月22日,公an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梳理证据,确立了以“证据之辩+人权关怀”为核心的双线辩护策略:

  1. 紧急会见,固定关键事实。2026年5月3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每次被指控行为的具体情况。陈某某明确表示:其与同案人之一系同居情侣关系,互相知晓彼此的艾滋病感染及治疗情况;仅承认参与了一次活动,且系被动响应微信邀约前往,无任何组织、策划行为;对于另外两起活动坚决否认;所有活动均在私人空间进行,无拍照、录像、直播或对外传播。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非首要分子”“参与次数证据不足”提供了核心支撑。

  2. 精准法律分析,动摇构罪基础。律师通过梳理《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多次参加”通常要求三次及以上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本案中,陈某某无任何组织、指挥行为,不属于首要分子;在案证据中,其本人仅承认一次,同案指证与自认存在重大矛盾,公an机关尚未调取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远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证明标准。

  3. 侦查阶段提交辩护意见。2026年5月6日,律师向公an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系统提出:陈某某并非“首要分子”,亦不符合“多次参加”的法定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涉案行为发生于私人空间、参与者均为自愿成年人、无强迫、无未成年人、无对外传播,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情形;即便认为涉嫌犯罪,其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

  4. 审查逮捕阶段精准阻击。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cha院审查批捕后,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包括:逮捕前提不成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某系“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无徒刑以上刑罚可能——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无社会危险性——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陈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工作;人道主义考量——陈某某患有艾滋病,需定期复查并领取药物以维持治疗,羁押环境不利于其获得持续、个性化的医疗保障,取保候审既符合法律规定,亦体现司法文明。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15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cha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释放。

法定量刑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本案中,陈某某被指控参与三次活动,若被认定为“多次参加”,将面临刑事处罚。通过肖响华主任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了逮捕的证据标准,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系“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同时充分考虑其特殊身体状况和人道主义因素,最终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案件在侦查阶段取得重大程序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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