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出现多起将婴儿形象与暴力、低俗内容捆绑的营销乱象,引发公众强烈不适。这种“审丑式”的流量狂欢,究竟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婴儿形象”绑定低俗内容的营销乱象】
所谓的“擦边营销”,通常指利用性暗示、暴力或争议性元素吸引注意力,但又不直接触犯明文禁止规定的营销手段。当这种手段与“婴儿形象”结合时,往往呈现出一种荒诞且令人不适的反差感。
例如,某些广告或短视频中,婴儿被置于暴力场景中(如模拟虐待、惊吓等),或被赋予成人化的低俗动作与表情,以此制造“反差萌”或“震惊”效果。这种将未成年人作为流量工具的做法,不仅违背伦理,更涉嫌违法。
【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的红线】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将婴儿形态的玩偶作为施暴对象,哪怕其并非真人,也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婴儿在社会大众认知中代表着弱者和需要保护的生命,而“摔打”、“踩踏”婴儿玩偶的行为,即使对象是玩具,也在客观上宣扬了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
有律师指出,商家如果通过拍摄暴力虐待摧残玩偶等画面进行营销售卖,实质上是在扭曲公众认知,纵容暴力观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若此类行为造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或者在更极端的案例中,未经许可使用特定真实婴儿的肖像进行此类丑化、虐待性质的演绎,制作方还将面临肖像权、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风险。
【民事侵权责任:侵犯肖像权与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婴儿虽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有权代理婴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行政违法责任:违反广告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进一步强调,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和暴力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述法律,对涉事商家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网信部门可责令平台下架相关内容,对账号进行封禁。
【刑事责任风险:涉嫌侮辱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若相关营销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通过恶意剪辑、AI换脸等技术手段,将婴儿形象与暴力、色情内容结合,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或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此外,若涉及对婴儿的实际伤害行为(如故意制造惊吓、体罚等),还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不能做“流量共犯”】
“解压”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婴儿形象”更不能成为流量狂欢的牺牲品。
网络平台作为内容分发的枢纽,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审核义务。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根据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平台负有对风险信息进行显著提示和阻断的义务。对于算法推荐机制下此类暴力视频的泛滥,相关平台不应再以“此为玩偶”为借口推卸审核责任。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存在此类违规内容而未及时处置,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监管部门亦可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平台处以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
【守住底线,远离“流量陷阱”】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应坚持合法合规的营销理念,杜绝“唯流量论”。我们建议:
● 商家与创作者:在策划营销活动时,必须进行法律合规审查,避免使用未成年人作为博眼球的工具。尊重儿童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体现。
● 平台方:应建立更严格的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对涉及婴儿、儿童的敏感内容进行重点标识与人工复核,及时拦截违规内容。
●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低俗擦边”营销的打击力度,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发现—查处—曝光”的闭环管理。
● 公众与家长:若发现此类侵权内容,应积极通过平台举报、向网信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流量固然重要,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将“婴儿形象”与暴力、低俗内容绑定的营销行为,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呼吁:营销创新应以尊重法律、尊重人格为前提,任何试图踩踏红线换取流量的做法,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