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后家中病亡,能否视同工伤?

2026/05/20 11:29:05 查看5次 来源:毕利传律师

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后家中病亡,能否视同工伤?

劳动者在岗期间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病情恶化才送医抢救,最终

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大武口区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17时许,王某在上班时出现身体不适,在服用藿香正气水后症状有所缓解,继续上班坚持到正常打卡下班。回到家后,当日22时许病情加重,2023年2月28日01时40分王某被送医治疗。经过积极治疗后,王某意识不清,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家属商议决定放弃治疗。2023年2月28日办理出院,当日16时40分王某在家中死亡。

2023年3月20日,王某之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之子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感觉身体不适,服用公司提供的藿香正气水,病情有所缓解,正常下班回家,后因病情加重于次日凌晨送医院抢救并于次日在家中死亡。在对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个重要条件。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无正当理由未径直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亡。本案中,王某未直接到医院进行救治,其服用药物后回家休息不属于未径直就医的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视同工伤属于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因此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主动履行用工主体责任,避免因用工不规范引发争议。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及时就医并留存用工证明、事故证据、医疗诊断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诉求。

行政机关:进一步统一工伤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细化争议情形认定规则,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提升工伤认定工作规范性;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标准衔接机制,合力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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