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人社局拒受理工伤认定,法院:上下班途中不适用!

2026/05/21 15:22:35 查看14次 来源:许道龙律师

超龄农民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人社局拒受理工伤认定,法院:上下班途中不适用!【案情介绍】 2022年6月9日,李某同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内容载明公司聘用李某在钟山项目从事煮饭工作。 李某系1962年12月5日生,签订《劳务协议》时已超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2023年9月7日13时20分,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家属向人社局提交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家属向裁判机关请求确认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李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1月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家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超龄农民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要件,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并未显示公司对李某存在考勤、奖惩等实际管理行为,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关系。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李某签订协议时已超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故对家属关于李某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两份文件均载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上述文件已清晰的答复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而本案李某的伤亡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的要件。 前述两份文件已充分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但在运用这一规定时,必须严格遵循文件执行,不可再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且符合“上下班途中”情形 家属上诉认为,最高法答复明确超龄农民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情形,原审判决机械套用劳动关系要件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判决:相关答复适用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下班途中不适用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能提供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依据,且生效的裁判文书亦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书,无不当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主要内容为: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述答复及意见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均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系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上述答复与意见适用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案号:(2025)黔02行终105号 【实务要点】 1. 最高法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答复 虽然最高法答复明确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答复中将其限定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已随意扩大解释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所有工伤情形。本案法官难得,严格按答复条件执行,没有随波逐流。 2. 劳动关系的前置审查 在部分法院的裁判口径中,超龄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相关意见的前提,仍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若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将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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