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4民初XXX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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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与张某1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刘某抚养。事实和理由:刘某与张某1于2009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双方在四川省渠县静边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双方于2012年3月在宿州埇桥区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5月3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又办理复婚手续。张某1于2018年5月26日因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个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离婚。
张某1辩称,其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1于2009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双方于2012年3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离婚,2012年5月31日在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张某1于2018年5月26日因犯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刘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刘某与张某1从自愿登记结婚,到法院调解离婚再到复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张某1目前在服刑期间,刘某应给予丈夫悔过自新的机会,张某1亦应做到对妻子忠贞、对家庭负责。双方若能珍惜夫妻缘份,在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交流,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