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不预缴罚金,就不算认罪认罚?答案跟你想的不一样

2026/05/25 17:37:22 查看17次 来源:张天昌律师

很多职务犯罪当事人和家属都有这个误区:法院说“不预缴罚金就不算认罪认罚”,于是四处借钱、卖房凑钱。但真相是——罚金从来不是认罪认罚的“入场券”。

01 一个让无数家属焦虑的问题

“律师,法官说了,不先把罚金交了,就不认定认罪认罚,缓刑就别想了。”

这是我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当事人慌了,家属急了。于是四处借钱、卖房卖车,只为了在判决前凑齐那笔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的罚金。

但我想告诉你的是:预缴罚金,从来不是认罪认罚的法定前提。

别被吓住了。

02 法律到底怎么规定?

先看《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注意——“愿意接受处罚”,考察的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比如: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没有任何一个法条说“必须提前把罚金交清”。

再看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也就是说:罚金怎么判,先看犯罪情节,再看你有没有能力交。

至于“预缴罚金”这件事——法律根本没提。

03 实践中的“潜规则”是怎么回事?

有人会问:那为什么很多法院确实在问“能不能先把罚金交了”?

说实话,这更多是个别地方的操作惯性,而不是法律规定。有些法院担心判决后罚金执行困难,就希望在判决前“落袋为安”。甚至曾有地方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写“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但目前已经被废除了。

在我有限的执业经历中,确实有案件是通过协商预缴罚金争取到缓刑的——但这属于个案操作,不是法律强制要求。

更重要的是:预缴罚金后,如果后续无罪或改判,想退回来非常困难。

04 看三个真实案例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主刑和罚金如何互动”,我整理了三个职务犯罪案件:

序号    受贿数额    情节    判决结果

1    192.792万元    坦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前退缴赃款186.792万元    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5万元

2    173.202万元    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3年,罚金40万元

3    198万元    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3年,罚金45万元

注意到没有?

案例1:主刑更重(4年半)→ 罚金反而更少(25万)

案例2和3:主刑更轻(3年)→ 罚金更多(40万、45万)

这就是罚金作为附加刑与主刑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不预缴罚金就不能认罪认罚”。

05 罚金到底该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看到了吗?罚金的缴纳,是判决以后的事。

当然,如果你有能力、也愿意提前缴纳,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对法官的量刑心理产生正面影响。但这绝对不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法官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认定认罪认罚的合法理由。

06 总结一句话

认罪认罚看的是态度,不是钱包。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案件,遇到法官要求“预缴罚金才能认罪认罚”,请记住:

这是操作的惯性,不是法律的底线。

必要的时候,请你的律师明确提出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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