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发生工伤复发所面临的选择与处理路径工伤实务中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工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终于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着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了。但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旧伤复发导致伤情比当初更严重了。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进行选择?有何处理路径?是否影响享受工伤待遇。这些疑问自然而然地就会提出来,也确实需要了解掌握。 首先,确认工伤复发是关键第一步。工伤复发并非主观感觉,需经专业程序确认。主要途径有: 一是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当工伤职工感觉原工伤部位症状加重或重现时,应首先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会根据既往的病史、影像学检查等,判断当前病情是否与原工伤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二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果医疗机构的意见存在争议,或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进一步核实,最终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权威确认。其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工伤复发导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较之前鉴定结论发生明显变化(如伤残等级加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在复发确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以便调整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简单来说,就是工伤职工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如果本人、近亲属、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了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推翻原结论,而是对伤情稳定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的再次评估。复查鉴定的结果,伤残等级可能维持、上调,也可能下调。 第三,确认复发后可享受的工伤待遇,这也是工伤职工本人最为关心的。 一旦被确认为工伤复发,将重新享受与初次工伤相同的法定待遇,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治疗工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任何折扣。 2、停工留薪期待遇。如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鉴定可适当延长。 3、住院伙食补助与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期间,可按当地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至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实报实销,并可按标准领取食宿费。 4、生活护理费。如因复发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可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5、配置辅助器具。如需配置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经确认后,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注意事项: 1、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上述所有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离职情况。即使已离职,只要确认是工伤复发,仍可享受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若在停工留薪期内离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已过停工留薪期,主动离职可能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后续待遇的申领。 3、一个前提条件,即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一个前提——工伤保险关系必须存续。 如果工伤职工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且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本次工伤的工伤保险关系就此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