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在酒店卫生间滑倒骨折,责任谁来担?

2026/05/27 09:15:32 查看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昭君

 

  出差或旅游住酒店,很多人习惯换上房间里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轻便又卫生。当住客洗完澡穿着它在卫生间行走,脚下一滑摔成骨折,这样的意外,究竟该归咎于住客,还是酒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执结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既划定了经营者的责任红线,也敲响了消费者自我防护的警钟。


  2023年8月某日晚,李东(化名)入住合山市某酒店。次日,李东在酒店房间内沐浴后,穿上了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前往洗漱台吹头发时,不慎在卫生间门口处滑倒。经医院诊断,李东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东找到酒店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东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李东认为,自己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酒店内滑倒受伤,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客房内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住客选择使用,并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事故发生后,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垫付了部分诊金,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东滑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合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宾馆酒店行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本案中,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显著下降。酒店辩称其已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但经查明,房间内实际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提供防滑设施及设置一次性拖鞋安全使用提示。据此,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李东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洗澡后卫生间周边地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日常风险,但李东没有选择使用防滑性能相对较好的普通拖鞋,而是穿着防滑性能较差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行走,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酒店对李东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东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合山法院对李东主张的各项损失逐项进行了审查,认定李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最终,合山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李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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