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用的理由之一。许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因疏忽或对健康问卷的理解有偏差,未能全面披露过往的身体异常,结果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然而,是否所有未告知的事项都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用一次成功的代理实践,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当事人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是安徽池州的一位普通居民。为了给自己一份健康保障,她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几年后,某女士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癌症的治疗费用高昂,她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借助保险来分担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她备受打击。经过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发现某女士在投保前曾有过乳腺相关的检查记录,显示存在“乳腺增生”或“结节”等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某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重要情况,影响了对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的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投保时确实看到了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但当时觉得“乳腺增生”是很多女性都有的常见问题,并不严重,所以没有主动提及。她并非有意隐瞒,更没想到会因此被拒绝赔付。带着最后一线希望,她辗转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肖园律师一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们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某女士投保前存在的“乳腺增生”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以及,该未告知的事项与最终确诊的“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确实需要就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但是,法律同样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其中最关键的两点限制是:第一,“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才可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未告知的只是一些轻微、常见、通常不会影响承保结论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不能动辄解除合同拒赔。第二,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故意未告知,则保险公司可以解约拒赔并不退还保费。在本案中,某女士的“乳腺增生”或“结节”属于女性中极为普遍的生理现象,很多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对于良性的、级别较低的乳腺增生通常会标准承保,或者最多做除外责任(即不保乳腺相关疾病),而未必会直接拒保。因此,该未告知的事项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承保”的程度,存在很大的争议空间。
更重要的是,某女士最终确诊的是乳腺癌。而她在投保前仅知道有乳腺增生或结节,并未被确诊为癌症。虽然两者有关联,但乳腺增生并不必然发展为乳腺癌。保险公司要想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完全拒赔,往往需要证明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至少是“重大过失”,并且该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某女士显然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故意。
君审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上述观点,并提交了大量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作为参考。他们强调,法律既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也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不能因为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中有一点点疏漏或不完美,就一刀切地剥夺她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实实在在的重大疾病——乳腺癌。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调解,最终在君审律师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同意与某女士达成和解,向某女士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险保险金。虽然这个数额相比乳腺癌的治疗费用可能并不算多,但它意味着保险公司撤回了当初的拒赔决定,认可了某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某女士来说,这笔钱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是正义的体现。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实应当认真、如实地回答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为后续理赔埋下隐患。但是,如果不幸因为一些非故意的、不影响承保结论的疏漏而遭到拒赔,也请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你分析案件,寻找法律上的突破口,争取应有的理赔。
在李鹏主任律师的带领下,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君审团队全体同仁,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全国各地的保险消费者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每年,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数百起保险拒赔案件,大量案件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其中就包括像安徽池州某女士这样的小额但意义重大的成功获赔案件。无论理赔金额大小,君审律师都一视同仁,全力以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