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伤害,不能只追究致伤(轻伤)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节选):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权威解读】
实践中,多人参与伤害行为,有时无法查清具体伤害结果由谁造成。有的案件采取“谁致伤谁负责”原则,查不清就作存疑处理;还有的案件虽查清了具体致伤人,却只追究致伤人而放过其他参与人,这些做法均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和理论。
办案时应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只要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即便无法证明具体是谁造成伤害结果,也应按共同犯罪认定。在具体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可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区别处理,例如区分纠集人、具体致伤人、一般参与人,以及是否持械等情形。
客观上在场但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认定为共同犯罪。
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可作不起诉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