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不知情就不犯罪吗
我在办案时常听见有人问,“我就是投了钱,也没参与经营,店里面的事我完全不知道,这也能算组织卖淫?”这个问题背后,牵扯出一个很关键的辩护方向——主观明知。
在组织卖淫这类案件里,所谓的“老大”往往是发起者或者出资的股东。而站在家属的角度,最常想到的突破口就是:当事人“不知道”。但是,光凭一句“不知道”,能不能在法庭上站住脚?答案往往没那么简单。从法律规定看,主观明知不是只有当事人自己承认才算。
八个关键因素,帮你判断“不知情”这个理由能否站住脚
法律上的明知,分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实际明知”,另一种是办案机关根据证据推断出来的“应当明知”。辩护的核心逻辑,其实就是去证明这种“推定”是不合理的。
我总结过几个因素,你可以对照着看看当事人的情况。第一,看当事人的职业背景。比如一个人之前就在足浴店、按摩店干过,现在又到一家有问题的场所上班,却说自己对里面的情况完全不知情,这在常情常理上就很难让人相信。反过来,如果他刚入职几天就出事了,那这个“不知情”的辩解就合理得多。
第二,看具体的工作内容。如果是楼下负责切水果、端盘子的保安或服务员,确实跟违法活动离得远,说自己不知情,容易得到采信。但如果他负责收银、排钟、带客,工作内容跟卖淫服务直接挂钩,还想“不知道”,就很难说得通。第三,看获利方式。只拿固定工资的,辩解不知情的情理可原性就高。但如果工资之外还有分红,或者收入直接跟违法活动的业绩挂钩,那再说不清楚,就容易被认为是“明知”了。
这些因素,办案机关还会结合常情、常理、常识来综合判断。比如当事人的年龄、经历、认知能力,甚至他和其他股东、员工的往来密切程度,都是判断依据。
规避调查的行为,往往是最“致命”的证据
还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就是当事人有没有采取过规避调查的措施。在很多涉黄案件的审讯中,警方都会问一个问题:店里有没有安装报警系统?比如前台一按按钮,整个房间的灯就亮起来,或者有专门的望风手段。如果有这类设备,那对当事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就是有力的佐证。
你问自己:没做什么违法的事,为什么要设防?所以,单是“不知情”三个字,在真实证据面前,往往是不够的。更常见的情况是,办案机关会把当事人自己的辩解、同案犯的说法、技师的证言等等,放在“常情、常理、常识”这三个标准里一起衡量,最后判断他到底知不知道。
了解这些因素之后,当事人和家属可以对照自己的工作、岗位、经历,自己先做一个初步判断,心里有個底。刑事辩护的起点,往往就是从这些细节里找到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