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略的“群内直接对接”,可能是关键转折点
最近我们团队讨论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案子。当事人A以拉新的方式,将一些店铺的实名信息所有者拉到群里,同时把B也拉进群,让双方在群内直接对接店铺的使用。在这个过程中,A没有签署任何代运营协议,也没经手任何具体的资料流转。
很多律师接手这类案件,第一反应是看协议——结果发现协议上的乙方、丙方信息都是空的,连签署都没有。这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辩护方向反而浮现出来:当事人A并没有主动将信息“提供”给B,而是让信息所有者和B在群内自行对接。这在法律上,和“未经同意私自兜售信息”有明显的区别。
当然,我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能因此翻案,但这个细节确实为不少案子争取到了很大的调整空间。你在A和B之间,扮演的到底是一个“提供者”,还是一个“撮合者”?这个判断,会直接影响罪名是否成立。
看似一样的“拉新”,中间隔着“真实知情”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最终店铺还是被B用上了,这不还是侵犯了个人信息吗?问题就在这儿。法律上,关键不在于“信息有没有被用”,而在于“信息所有人知不知道要被用、同意不同意”。
在这个案子里,A事先已经告知了信息所有者:店铺可能会被B使用,同时把B拉进群,并让双方直接对接。这意味着,信息所有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与B对接。A的工作更像是“搭桥”,而非“卖信息”。这和那些偷偷把数据库交出去、完全绕开信息主体的情况,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未经同意是侵权,但经过告知且当面对接,性质就变了。如果后续B自己又将信息透露给了第三方,那就是B的问题,不是A的责任。
风险还在,但辩护思路可以更具体
说了这么多,我还是得提醒一句:从事拉新、对接店铺这种业务,本身就踩在灰色地带。你无法控制线下的所有环节,也无法保证B的行为不会连累到你。一旦B出了问题,警方调取聊天记录,逐条排查,你所谓的“我已经告知了”,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在实践中,很多律师都遇到过类似情况:程序上没签协议、沟通全是微信拉群、信息所有者事后反悔说“根本没听明白”。所以,我建议从事这类业务的朋友,不仅要留好聊天记录,更要在群里明确用文字说明“店铺使用前需本人确认同意”,做到可回溯、可取证。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目前还不确定自己或者家人的处境到底严不严重,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一步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