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到岗在厕所发病猝死,人社局坚决不认工伤

2026/05/31 18:29:46 查看45次 来源:毕利传律师

提前到岗在厕所发病猝死,人社局坚决不认工伤,高院: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案情介绍】 曲某是安保公司员工,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从事白班的安保工作。日常上白班,时间为7:30至15:30。 2017年6月4日6时32分左右,曲某骑电动车进入医院西门。 7时15分左右,保安负责人点名时未见其人,多次打手机一直未接。 上午7时40分左右,曲某被其同事发现倒在厕所,不省人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上午8时55分,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曲某家属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曲某在2017年6月4日7点15分上班之前,在厕所内突发疾病死亡之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曲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提前到岗并在单位厕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在全面调查后,进一步界定曲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与地点是否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一审判决如下: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上诉:提前到岗不是工作时间,厕所也不是工作岗位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白班的工作时间是7点30分至15点30分。劳动者只有在给单位提供劳动时,才存在工作岗位,在工作场所并不必然是工作岗位。曲某突发疾病是在7点30分之前,不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事实清楚。 人社局意见:曲某是在2017年6月4日7点15分上班之前,在厕所内突发疾病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二审判决:单位厕所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单位厕所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解决基本生理活动的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曲某并非是在工作时间或者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曲某被发现晕倒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死亡时间等事实,认定曲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人社局坚决认为不能认定工伤,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又开始一轮新的诉讼,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又被一、二审法院撤销。 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提前到岗是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不予认定工伤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曲某为做好工作,在正式上班时间前提前来到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地点,还应包括在工作场所内,为满足职工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准备或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合理场所。 提前到岗进行工作前的准备也是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是对工作最起码的负责任的态度。 曲某在提前到达工作单位后去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和生理活动,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与其从事的预备性工作是有直接联系的,亦是工作前准备的一种正常形式。 故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以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与全社会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