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为香港居民在内陆起诉离婚事项的相关内容

2019/05/13 18:20:38 查看1865次 来源:林圣和律师

  一、管辖

  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概念是指一个公民在某一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证明已结婚(如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

  (1)“结婚证书公证”必须经过香港律师先公证,再由中国委托人进行认证后,由专门的快递公司邮寄过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2)必须要说清楚公证书是给法院,用来做为本案证明双方真实合法婚姻的证据等等。

  三、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回乡证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四、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级别:区法院

  3、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該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況和财产所在地;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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