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守护正义——记资深律师张龙的成功维权之路
在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每一位公民权益的坚实保障。作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龙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复杂多变的民商事纠纷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近日,他代理的一起涉及合同欺诈与违约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再次彰显了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一、深耕民商事领域,专业铸就口碑
张龙律师自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尤其在合同纠纷、股权争议、投资款返还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深知,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背后,都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张龙律师始终坚持“精细化办案”,从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从庭审策略到风险预判,每一个环节都力求严谨周密。
据不完全统计,张龙律师团队近年来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胜诉率高达85%以上,其中多起涉及大额经济纠纷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判决方式为客户挽回数百万元损失。正如他在一次内部培训中提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律师的价值在于用专业为当事人架起通往正义的桥梁。”
二、经典案例:巧解合同陷阱,力挽投资损失
近期,张龙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备受关注。本案中,委托人因合作方违反《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通过欺诈手段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非股份制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擅自挪用资金、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投资款被非法侵占。面对错综复杂的证据链和对方刻意隐瞒的行为,张龙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
1.精准定位法律关系:通过分析协议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差异,明确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及欺诈行为;
2.深度挖掘关键证据:调取公司注册资料、资金流水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核心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3.灵活运用诉讼策略:针对对方试图通过撤销公司逃避责任的行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账户;
4.强化法律论证逻辑: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构建严密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龙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支持委托人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投资款的诉求。此案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服务理念:以当事人为中心,打造全周期解决方案
张龙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职责不仅是打赢官司,更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此,他带领团队建立了“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修复”的全流程服务体系:
事前防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审查、风险评估等法律咨询,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事中应对:在纠纷发生后,快速响应并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事后修复:协助客户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这种“全周期”服务模式,已成功帮助多家企业走出困境,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一位曾受益于张龙律师服务的企业家表示:“张律师不仅专业能力强,更懂得站在我们的角度思考问题,真正把客户的需求放在首位。”
四、行业影响:推动法治进步,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除了在个案中捍卫正义,张龙律师还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公益普法活动。他多次受邀在中山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分享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并担任多所高校的法律实务导师。此外,他还定期开展“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公益讲座,普及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累计惠及听众超千人次。
正如他在一次演讲中所言:“律师的使命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更要通过专业力量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我们的市场环境才会更加健康有序。”
结语
从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到业内公认的民商事诉讼专家,张龙的成长之路印证了“专业创造价值”的真谛。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法律为剑、以正义为盾,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果您正面临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不妨选择张龙律师团队——让专业成为您最坚实的后盾。
联系方式: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6座13楼
胜诉纪实|投资款变“吞金兽”?律师抽丝剥茧,缺席判决助力全额追回!
合伙投资,本应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缺乏规范的操作与诚信的底线,投资款极易沦为他人的“提款机”。近期,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案,在被告缺席的困难局面下,凭借缜密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1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案情回顾:被架空的合伙人】
2019年10月,当事人A与B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一处酒店公寓租赁项目。协议明确约定:A出资10万元,占股10%;B占股90%;盈余按股权比例分配;且项目设立B名下的个人账户为资金账户。
A依约将10万元真金白银转入B的账户后,噩梦却开始了:
公司“变脸”:B承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让A拥有股东身份,结果却私自注册了“个人独资”的分公司,A的股东身份化为泡影。
暗箱操作:经营期间,B两次将公寓整体转租,收取的违约金及高达10万元的租金押金全部进入B的私人腰包,从未按约定转入项目资金账户,也从未给A分配过分毫利润。
隐瞒注销:2020年9月,B在A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注销了项目公司,企图“死无对证”。
直到偶然得知公司被注销,A才恍然大悟:自己虽名为合伙人,实则自始至终被完全架空,既无经营管理权,也无知情权,10万元投资款更是去向不明。无奈之下,A委托张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策略:直击违约核心,破解“失联”困局】
张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情,发现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被告B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无法进行当庭对账。
在被告“玩消失”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被告违约并要求全额退款?张龙律师制定了两大核心诉讼策略:
策略一:固定违约事实,主张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张龙律师指导当事人A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微信向B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详细列明了B未按约设立公司、隐瞒转租收益、私自注销公司等违约行为。B收到微信后未提异议。这一步为法院确认“合同已解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策略二:巧用举证责任分配,破解缺席审判难题
在合伙纠纷中,若简单要求“退钱”,法院通常会审查合伙项目的盈亏情况,要求进行清算。但由于B缺席,账目全无,如何清算?
张龙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B作为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管理者以及投资款的接收者,依法应对投资款是否实际投入项目、项目终止时的盈亏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既然B拒不到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的10万元用于了项目经营或项目存在亏损,B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判:缺席判决全额退还】
法院完全采纳了张龙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双方为合伙合同关系。B收取A投资款后,未能举证证明款项已投入合作项目,也未能证明注销公司时已对双方合作项目的盈亏进行结算处理。
B拒不到庭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A并未实际作为合伙人参与项目,项目实为B一人经营管理,B未将款项投入项目构成违约。
A发出解除通知,B收到后未提异议,法院确认《项目合作协议》于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被告B向原告A全额返还投资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LPR利息;案件受理费由B承担。
【律师提醒:合伙投资需防范三大法律风险】
通过本案,张龙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合伙投资时务必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不可少,关键条款要明确:合伙不能仅凭口头信任,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出资比例、公司性质、账户管理、利润分配等核心条款,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切忌模棱两可。
资金走向要留痕,共管账户保安全:投资款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切忌将大额资金直接转入对方难以监管的个人账户,条件允许应设立双方共管的项目账户。
知情权利要行使,违约维权要及时:合伙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与经营管理权。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经营状况、私吞收益、擅自处置重大资产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发函(如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方式固定证据,切勿拖延,必要时果断诉诸法律,防止损失扩大。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更不会让背信弃义者钻了缺席的空子。面对复杂的合伙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与精准的法律策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强武器。
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场被隐瞒的投资,一次被欺诈的信任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办案手记
在商场上,最让人寒心的不是亏损,而是你以为的合伙人,从一开始就没把你当合伙人。
一、案件缘起:10万投资款,换来的是一场骗局
当事人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与一位女性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在中山市民众镇合作经营酒店公寓项目。当事人按约投入了10万元,本以为从此合伙共赢,却不曾想,这10万元从打入对方账户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对方成立的不是约定的股份制公司,而是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被偷偷注销,当事人毫不知情;两次整体转租公寓,收益全部进了对方个人腰包,当事人一分钱没分到。
二、核心事实:欺诈与隐瞒贯穿始终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在庭审中将对方的违约行为逐一揭露:
违约行为具体事实
欺诈成立公司协议约定成立股份制公司,对方却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根本没有股东身份
隐瞒注销公司2020年9月偷偷注销公司,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擅自转租牟利两次将公寓整体转租,收取10万余元全部存入个人账户,未按协议转入共管账户
拒绝参与经营从未让当事人看过账目,从未分配过利润,经营完全由对方一人控制
更关键的是,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一切答辩权利,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我的代理:证据链完整,诉求明确
我代理当事人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二是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我向法庭提交了项目合作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公司注销登记、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
对方以成立公司为幌子骗取投资款,实际从未将款项投入合作项目,当事人仅是对方一人经营管理的"提款机"。
四、法院判决:缺席审判,全额支持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现没有充分有效证据显示被告已将原告投入的款项用于合作项目……原告签订协议、投入款项后并没有实际作为合伙人参与合作项目,仅是被告一人经营管理。因此,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后没有投入合作项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
·✅ 确认项目合作协议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
·✅ 被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
全部诉求,一项不落,全部支持。
五、办案感悟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一句话:签合同不是终点,信任才是合作的基石。但当信任被利用,法律就是最后的铠甲。
被告缺席庭审,看似是放弃了权利,实则是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最后机会。法院在被告未到庭、未举证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完整的证据链作出了公正判决。
对于创业者而言,这个案子的教训是:投资前看清合同,投资后盯住账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止损,用法律武器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