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途中的绕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2019/05/15 13:50:47 查看1132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员工上、下班途中绕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按照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以上班或者下班为目的,且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合理路线往返与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认定为工伤。但是,实际生活中,在上班或者下班途中改变原来的路线顺路买菜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工伤?

  罗某系广德县某陶瓷公司职工,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罗某下班骑电动三轮车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宿舍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不负事故责任。公司距离牛头山街道有5公里左右。

  罗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罗某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罗某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某下班后去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它个人事务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罗某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牛头山是为了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和买菜回来做饭。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罗某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距离宿舍5公里的路途并非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不能认定为工伤。

  罗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居住地为公司提供的在公司内的职工宿舍,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应当为工作场所至其宿舍之间,距离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并非是其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故罗某于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下班后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罗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罗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申请再审称,1、我下班绕道买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罗某居住地是公司为其提供的在公司内的职工宿舍,其下班后绕道去距离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因办理个人事务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到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菜市场买菜,也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皖行申117号

  那是不是所有的绕道、绕行办理其他事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都不能认定工伤呢?笔者认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行、改行其他路线时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劳动者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也未改变上下班的目的,因为劳动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而绕道、改道及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仍旧应当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劳动者超出了合理时间范围,或者出于上下班之外的目的而改道、绕行,此时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损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此时发生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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