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属于法律上的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竞合情形。该类案件并非只能选择一种赔偿途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但并非所有赔偿项目都可以双重获取,需要严格区分可双赔项目与不可重复赔付项目。
1.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本人非主要责任三个核心条件,即可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交通事故是否理赔的影响。
2.交通事故属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范畴,工伤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范畴,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择一索赔,司法实践中支持符合条件的双重赔偿,仅对实际支出类费用适用填平原则,禁止重复获利。
一、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时间条件:必须属于合理上下班时间,包含正常通勤、合理加班、合理往返休整时段,无故迟到、早退、绕路游玩等非合理时段发生事故,一般不予认定工伤。
2.路线条件:必须为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通勤路线,包含日常固定通勤路线、临时调整的合理路线,偏离通勤目的的绕行路线发生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3.责任条件:本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方可认定工伤;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一律无法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的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构成工伤的,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也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1.当事人未向侵权人起诉索赔的,可直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当事人已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仅需扣除已经获赔的实际支出类项目。
3.若交通事故侵权人拒不赔付、无力赔付或无法确定侵权人,劳动者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部门赔付后可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充分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可双赔与不可重复赔付项目区分
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实际产生、可量化的支出类费用不能重复获赔,人身专属、补助类项目可依法双重赔付。
1.不可重复赔付项目(择一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该类费用已通过交通事故理赔获得赔付的,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工伤保险先行赔付的,可向侵权人追偿。
2.可以双重赔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待遇);交通事故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专属赔偿项目,两类赔偿可同时享有、互不抵扣。
四、特殊情形的责任认定与免责情形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工伤或全额双赔,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与责任限制情形。
1.职工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直接排除工伤认定,仅能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向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
2.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即便符合通勤条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同时职工仍可继续向交通事故侵权方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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