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获赔100万:海绵状血管瘤及癫痫,先天性疾病及严重癫痫未达标准拒赔重疾险

2026/06/09 10:28:26 查看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海绵状血管瘤是一种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中枢神经系统良性病变。当患者因海绵状血管瘤引发癫痫,并接受开颅手术后,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以及“癫痫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赔。广东揭阳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100万元。

某男士是广东揭阳的一位居民。他因反复癫痫发作就医,头颅磁共振检查发现大脑额叶有一处海绵状血管瘤。医生认为癫痫发作与血管瘤相关,建议手术切除病灶。他接受了开颅手术,术后癫痫发作明显减少,但术后住院康复时间较长,医疗费用高昂。他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0万元。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他大失所望:拒赔。理由如下:第一,“先天性疾病免责”。保险合同约定,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属于免责范围,海绵状血管瘤是一种先天性血管畸形,符合免责条件。第二,“严重癫痫未达标准”。合同对“严重癫痫”的定义要求“经药物治疗两年以上无法控制,且因癫痫导致智力或生活能力严重下降”。某男士虽然接受手术,但术前并未经过两年以上药物治疗无效,术后也未达到智力或生活能力严重下降的程度,因此不符合“严重癫痫”的理赔标准。

某男士感到非常不公:自己因海绵状血管瘤导致癫痫,做了开颅手术,花了巨额费用,保险公司却以两个理由拒赔。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第一,关于“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适用。 海绵状血管瘤虽然医学上属于先天性血管畸形,但保险合同中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条件。某男士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以显著方式、明确的语言告知“海绵状血管瘤”属于免责范围?是否将“先天性血管畸形”具体列明?如果保险公司仅以“先天性畸形”这一笼统术语概括,而未作详细解释,则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某男士投保时并未被诊断出海绵状血管瘤,其对于自身存在先天性疾病并不知情。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不知晓的先天性问题来免除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成年后才发病、才手术的先天性疾病,法院通常不支持保险公司以“先天免责”为由拒赔。

第二,关于“严重癫痫未达标准”。 某男士申请理赔的主要依据并非是“严重癫痫”,而是“开颅手术”。保险合同通常将“开颅手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列为重大疾病。某男士接受的是开颅手术,这本身就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无论其基础疾病是海绵状血管瘤还是癫痫。保险公司以“癫痫未达标准”为由拒赔,完全忽视了“开颅手术”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某男士的开颅手术,即使不被认定为“严重癫痫”,也可能属于“良性脑肿瘤手术”或其他保障范围。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海绵状血管瘤属于先天性畸形,但因其引发的癫痫和需要接受开颅手术,其严重程度已经远超一般先天异常。 保险公司不能机械套用免责条款,将需要开颅手术的严重疾病排除在外。这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的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术前术后癫痫发作记录、保险合同条款、医学文献(海绵状血管瘤虽先天但可手术)以及多份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某男士接受了开颅手术这一重大治疗手段,无论疾病名称如何,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和“癫痫未达标准”双重拒赔不能成立,某男士的开颅手术属于重大疾病的本质特征。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激动不已:“感谢君审律师!我以为做了开颅手术都不能赔,没想到律师帮我争取到了100万。这笔钱不仅能覆盖医疗费,还让我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对于因海绵状血管瘤等先天性疾病接受开颅手术的患者,保险公司的“先天免责”并非绝对挡箭牌。开颅手术本身足以证明疾病的严重性。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手术重大性”和“说明义务”两方面突破。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保险消费者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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