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4.5万:膀胱癌,未如实告知及重大既往症拒赔医疗险

2026/06/09 13:47:23 查看12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医疗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和“既往症”是保险公司组合使用的常见拒赔理由。当被保险人投保前有过泌尿系统相关的病史,保险公司往往会认为其未如实告知,并主张该病史属于免责的“既往症”。浙江杭州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膀胱癌住院手术,就遭遇了这样的双重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4.5万元。

某女士是浙江杭州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泌尿系统疾病(如肾炎、膀胱炎、尿路结石等)”。某女士回忆起几年前曾有一次尿频、尿急,诊断为“急性膀胱炎”,经抗生素治疗后很快痊愈,此后未再复发。她认为这只是小毛病,便勾选了“否”,顺利承保。

两年后,某女士因无痛性血尿就医,经膀胱镜检查确诊为“膀胱尿路上皮癌”,接受了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有过“急性膀胱炎”就诊记录,便认为:第一,未如实告知该病史;第二,该病史属于“既往症”,且与膀胱癌属于同一器官,应属于免责范围。据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一次普通的膀胱炎,吃点抗生素就好了,和膀胱癌根本不是一回事。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第一,某女士投保前的“急性膀胱炎”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与膀胱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急性膀胱炎是由细菌感染引起的炎症,通常可治愈,不会转变为恶性肿瘤。膀胱癌的病因复杂,与吸烟、职业暴露、慢性感染等因素相关,但一次单纯的急性膀胱炎并不构成癌变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将二者强行关联,缺乏医学依据。

第二,某女士未告知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 她认为急性膀胱炎是常见小病,已治愈,无需告知,这是普通投保人的正常认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急性膀胱炎对膀胱癌的发生无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第三,“既往症”免责条款通常指投保前已明确诊断、需要长期治疗或反复发作的慢性病。 某女士的一次性急性膀胱炎,经过短期治愈,不符合“既往症”的通常定义。保险公司扩大解释该条款,对投保人显失公平。

第四,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时是否明确告知“既往症”包括一次性的急性膀胱炎?普通投保人是否理解“既往症”涵盖已治愈的急性感染?若保险公司未作充分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投保前的门诊病历(显示急性膀胱炎、抗生素治愈)、膀胱癌病理报告、医学文献(阐述急性膀胱炎与膀胱癌无关)、投保流程截图(无明确说明)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4.5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松了一口气:“感谢君审律师!保险公司说我得过膀胱炎就不赔膀胱癌,简直是胡说八道。是律师帮我证明了这两种病没关系。”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投保前的一次性、已治愈的急性感染,与后续发生的恶性肿瘤一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遇到此类情况,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厘清医学因果和法律关系,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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