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常将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任何就诊记录都视为“未如实告知”的理由,即便是与本次手术无直接关系的轻微病症。四川成都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眼部疾病接受手术治疗,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近视矫正史”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5万元。
某女士是四川成都的一位年轻白领。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眼部疾病或接受过眼部手术”。某女士回忆自己大学时期曾做过近视激光矫正手术,但术后视力正常,多年无任何并发症。她认为近视手术不属于“疾病”,便勾选了“否”,顺利承保。
保险期间内,某女士因左眼视力突然下降、疼痛就医,被诊断为“视网膜脱离”,接受了玻璃体切割联合视网膜复位手术。手术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她在投保前有近视激光手术史。保险公司认为,近视手术属于“眼部手术”,某女士未如实告知,且视网膜脱离可能与近视(高度近视是视网膜脱离的高危因素)有关。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女士感到不公:近视手术是十年前的事了,和视网膜脱离有什么关系?她找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近视激光矫正手术与视网膜脱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视网膜脱离的主要危险因素是高度近视、眼外伤、年龄等。近视手术本身并不导致视网膜脱离,反而是在矫正角膜屈光度。某女士的视网膜脱离可能与她的高度近视眼轴变长有关,但这与“近视手术史”无关。保险公司将“近视手术史”等同于“未告知的眼部疾病”,属于混淆概念。
第二,某女士未告知的“近视手术”属于美容矫正性质的手术,而非“疾病”。 健康告知问卷通常询问的是“疾病”或“病理状态”,近视手术是治疗屈光不正,不是疾病。普通投保人对此的理解与保险公司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某女士认为不需要告知,合情合理。
第三,近视手术史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已治愈、无并发症的近视手术,都会标准承保。该未告知事项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近视手术记录(十年前,无并发症)、视网膜脱离的病历、医学文献(证明两者无关)以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某女士医疗费用1.5万元。
拿到赔款后,某女士说:“感谢君审律师!我以为保险公司会拿‘未如实告知’死死咬住不放,没想到律师帮我证明了近视手术和眼病无关,法律是讲科学的。”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投保前的美容或矫正性手术,与后续发生的疾病无关时,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厘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因果关系。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