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因预后良好、治疗费用相对较低,近年来成为保险行业调整重疾定义的焦点。2021年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将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从“重度恶性肿瘤”中剔除,归入“轻度恶性肿瘤”,按轻症赔付(通常为保额的20%-30%)。然而,这一“新规”仅适用于2021年2月1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对于此前签订的老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援引“新规”降低赔付标准?北京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她确诊甲状腺癌一期,投保的是旧版重疾险,保险公司却试图按新规仅赔轻症,甚至拒赔重疾。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50万元。
某女士是北京的一位居民。多年前,她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适用的仍是旧版重疾定义,其中“恶性肿瘤”包括所有经病理学确诊的癌症,未对甲状腺癌进行分级排除。保险期间内,某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TNM分期Ⅰ期”。她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术后恢复良好。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要求按保额的100%赔付50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提出,根据2020版新规,Ⅰ期甲状腺癌属于“轻度恶性肿瘤”,只能按轻症赔付(例如保额的25%,即12.5万元),或者主张合同中已通过附加条款将甲状腺癌降级。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某女士投保的是老合同,但行业新规对全行业有约束力,因此不能按重疾全额赔付。
某女士对此无法接受:自己买保险时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癌症赔付100%”,现在保险公司却说只能赔12.5万,这太不公平了。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新规拒赔”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 2020版重疾新规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2021年2月1日及以后新签订的保险合同。某女士的保险合同签订于新规实施之前,应适用旧版定义,即所有恶性肿瘤(包括Ⅰ期甲状腺癌)均按重疾赔付。保险公司试图用新规约束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 某女士投保时,合同明确约定“恶性肿瘤”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险公司单方面以行业指导性文件为由降低赔付标准,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自动适应新规”条款,否则保险公司无权这样做。
第三,即使保险合同中附加了“甲状腺癌按轻症赔付”的条款,该条款也属于免责条款,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 如果该条款是在老合同之后通过补充协议加入的,或者投保时并未以显著方式告知,则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第四,司法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支持老合同项下的Ⅰ期甲状腺癌按重疾全额赔付。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判例,其中法院均认为新规不溯及既往,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的保险合同(旧版)、病理报告、手术记录以及多份支持全额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某女士的保险合同应适用旧版定义,Ⅰ期甲状腺癌属于重疾赔付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全额)。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保险公司想拿新规来降低我的理赔额度,幸亏律师帮我守住了合同。法律保护的是契约精神!”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持有的是2021年2月1日之前签订的旧版重疾险合同,确诊Ⅰ期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以“新规”为由仅赔轻症或拒赔重疾,请不要妥协。通过法律途径,完全可以争取到全额赔付。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行业指导文件。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