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六合彩属于非法赌博活动,赌资数额既是判定是否构成赌博罪的重要界限,也是量刑裁量的核心依据。根据赌博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作赌注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依法认定为赌资。这两类资金范围,是审理地下六合彩案件核算赌资的法定基础。
地下六合彩大多存在庄家、中介代理、赌客的模式。中间代接收参赌人员的下注资金,收集全部投注款项后向上线报单、上缴赌资;开奖结束后,上线庄家再向代理支付资金,用于兑付中奖赌客的奖金。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赌资核算仅以代理收取赌客的全部投注金额单独认定赌资,向我们在蓬江区人民法院代理的赌博案,有将代理收受的投注总金额,加上上线拨付用于赔付奖金的资金总额,两项相加合并认定整体赌资,譬如我们看到江门市新会区赌博罪的案例。
参赌人员交付的投注钱款,是参与赌博直接投入的赌注,属于司法解释列明的赌注款物;上线向下线代理转账的赔付资金,是赌博活动产生收益后的兑付款项,属于赌博赢取的款物。只统计投注金额,只能体现参赌人员原始投入资金,无法涵盖奖金兑付这部分涉赌流转资金,容易造成赌资数额认定偏小,难以完整反映赌博规模与社会危害性。两项金额合并计算,能够全面覆盖整个赌博环节流动的涉案资金,更贴合案件实际情况。
总而言之,地下六合彩赌资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划定范围,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精准核定数额,既依法遏制地下六合彩蔓延势头,也确保案件定罪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