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代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通过"执行能力审查+财产混同抗辩+民营经济保护"策略,成功打破"有钱不还"的有罪推定,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家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展现了泽良刑事团队(4006191869)在保护民营企业家领域的专业实力与政策敏感度。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郑某,泉州某鞋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于2010年,员工200余人,年产值近亿元。2021年,因下游客户拖欠货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郑某未能按期履行与某银行的一笔500万元贷款还款义务。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及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60万元。
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郑某个人账户在判决生效后仍有资金往来(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收支),且郑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未主动申报(实为郑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郑某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法院遂以郑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郑某刑事拘留。
郑某家属在刑拘第3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郑某作为泉州鞋材行业的知名企业家,若被定罪,不仅个人声誉扫地,公司200余名员工的生计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且郑某坚称: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长期混同使用是民营企业的普遍现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原材料采购等公司经营,从未用于个人挥霍;未申报的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其主观上并非故意隐匿。
二、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有能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第一,郑某是否具有"执行能力"。郑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虽频繁,但经核查,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工资、货款、税费),账户余额常年不足10万元,不具备一次性清偿560万元的能力。公司虽有资产,但已设定抵押且涉及多起诉讼,整体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第二,郑某是否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郑某未申报的房产系其父母2008年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名下仅为方便办理贷款手续,郑某主观上并未将该房产视为个人财产,不存在"隐藏财产"的故意。
第三,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执行困难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根据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于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的,应审慎适用刑事手段,防止将民事执行问题刑事化。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郑某被刑拘第3天接受委托,立即启动"企业家保护紧急响应"机制。
执行能力全面审计。 承办律师调取郑某及公司近三年的银行流水、会计账簿、纳税申报表、工资发放记录,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郑某个人账户在判决生效后累计流入资金约1200万元,但同期流出资金约1210万元,其中工资支出380万元、原材料采购520万元、税费缴纳150万元,账户余额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已超过85%,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财产混同抗辩与家庭共有财产论证。 律师调取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父母银行流水,证明该房产系郑某父母全额出资(首付及按揭),郑某仅为名义登记人。同时,律师提交泉州地区民营企业"公私账户混同"的行业调研报告,证明该现象在中小企业中极为普遍,不能据此推定郑某具有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
民营经济保护政策运用。 泽良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援引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及福建省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出:郑某系民营企业家,其公司吸纳200余人就业,纳税记录良好,若被定罪将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社会效果极差。本案本质上是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的执行难问题,而非恶意逃废债务。
多轮沟通与补充证据。 泽良刑事团队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补充提交公司员工的请愿书、供应商的谅解函、郑某主动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的方案等材料,证明郑某具有还款诚意。
四、案件结果
泉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虽存在未主动申报财产的情形,但主观上不具有隐藏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不具备一次性执行判决的能力,且其账户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不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于审查起诉阶段后期被取保候审,最终无罪结案。郑某公司继续正常经营,员工就业未受影响。
五、泽良刑事团队核心优势复盘
财务审计,还原真相。 泽良刑事团队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将"账户有资金往来"的表面现象还原为"资金用于经营、无清偿能力"的实质,打破"有钱不还"的简单推定。
政策运用,保护民企。 本案充分运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政策,将案件性质从"恶意拒执"还原为"经营困难",为不起诉决定提供政策依据。
快速响应,黄金救援。 本案在刑拘第3天即介入,距审查批捕期限尚有充裕时间,泽良刑事团队迅速完成审计、取证、沟通三项核心工作,在批捕前完成精准狙击。
六、律师建议
民营企业家因经营困难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极易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财务审计、政策论证、还款方案等策略争取不起诉。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有企业家保护经验、是否熟悉民营经济政策、是否具备财务证据审查能力。泽良刑事团队提醒:经营困难不等于恶意逃债,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