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写才不会被推翻
青岛继承律师谈遗嘱生效的五个硬条件
上周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拿着父亲的打印遗嘱,满以为肯定有效,结果被法院判了无效。
原因是什么?遗嘱上父亲签了名,也写了日期,两个见证人也在场。看起来很规范。
但见证人,一个是儿媳,一个侄子。两个人都和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
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求,比大多数人想象的严得多。不是你写了、签了、有人看着,就一定有效。
一、自书遗嘱:全文必须亲笔写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成本最低的方式。要求只有三条: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日月。
实务中翻车最多的,是“部分打印、部分手写”。比如正文打印,只在末尾签名。这种遗嘱,法院通常不认定为自书遗嘱,而是按打印遗嘱的规则来审查。
打印遗嘱的规则更严: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每一个见证人都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个签名,整份遗嘱可能无效。
所以我的建议很简单:如果想做自书遗嘱,从头到尾亲笔写,一个字都不要打印。嘴上说说不算,落笔才算。
二、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
很多人找见证人,图方便找亲戚、找邻居、找单位同事。这些人都可能踩红线。
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当见证人。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让儿媳妇当见证人——不行,她是继承人(配偶)的近亲属。让和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不行,她的利益可能受到遗嘱内容的影响。
那找谁?找无关第三人。邻居(非亲属)、朋友的配偶(非继承人一方)、社区工作人员(如果和遗产无利害关系的)。最好找两个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和继承事宜无利害关系。
见证这个事,找对人比找熟人重要。
三、遗嘱内容不能“太随意”
遗嘱不是写遗书,内容要有可操作性。
实务中我看到过这样的遗嘱:“房子留给两个孩子,具体怎么分他们自己商量。”这种写法,后遗症很大。两个孩子商量不成,还是要打官司,遗嘱没有解决争议,只是把争议推迟了。
好的遗嘱内容,应该具体到什么程度?房子具体地址写清楚,产权证号写清楚,每个继承人分多少比例写清楚。有附条件的,条件写清楚(比如“由某某负责我的丧葬事宜,方可继承”)。
还有一种常见错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你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半。遗嘱里写“整套房子归某某”,超出你份额的部分,无效。
写遗嘱之前,先搞清楚:哪些是你的,哪些不是。写错了,不是重新改的问题,是整条处分无效。
四、老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生效的前提,是立遗嘱的时候,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务中,对方攻击遗嘱效力最常用的理由就是:立遗嘱时老人已经痴呆了、已经神志不清了、已经被确诊阿尔茨海默病了。
怎么防范?立遗嘱的时候,最好有医院的认知功能评估证明,或者全程录像,证明老人当时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公证遗嘱在这方面的优势最明显。公证处会做笔录、录像、审查老人的精神状态,整个流程有公信机构背书。虽然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在证明老人神志清楚这一点上,公证书的证明力仍然很强。
如果老人已经有认知障碍的诊断记录,趁早请专业律师介入,必要时要评估老人的立遗嘱能力。否则,这种情况下立遗嘱,稍有不慎就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五、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你之前写过一份遗嘱,后来又想改,最稳妥的方式是重新写一份新的,同时把旧的销毁或明确声明撤销。
实务中有人只在旧遗嘱上涂改几下,以为这样就算改了。不够。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修改也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也就是说,修改部分也要亲笔写、签名、写日期。
我的建议:要改就重新写一份,旧的直接销毁,同时在新的遗嘱里写一句话:“此前本人所立的一切遗嘱、遗赠协议,自本遗嘱订立之日起全部撤销。”一句话,把前面的都清零。
总结一下,遗嘱要想不被推翻,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形式合法。自书就全手写,打印就每页签字。
第二,见证人合格。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内容具体。房子地址、份额比例、附条件,全部写清楚。
第四,老人神志清楚。必要时做评估、录音录像。
第五,新旧遗嘱衔接好。改就改彻底,别留糊涂账。
遗嘱这件事,早准备比晚准备强,准备对了比准备错了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