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资深律师李荣维的诈骗罪辩护体系
家中亲属因诈骗罪被传唤、拘留,家属往往满心焦急。不少人感到困惑:只是做生意时说了些大话,或者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没能还上借款,本身没有恶意骗人的意图,为何会被认定诈骗?一旦留下案底,更会对个人和家庭未来造成长远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认定存在较大裁量空间,同时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一类财产犯罪。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大量案件当事人系因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被裹挟进入刑事程序,主观恶性较小,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有机会争取无罪、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刑法认定诈骗罪,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文构成了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总体框架。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情节认定、从宽处罚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云南省经批准执行的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实务中,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较大档);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巨大档);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特别巨大档)。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诈骗罪辩护中最核心、争议最大的问题。《诈骗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行为人事后实施的逃匿、挥霍、反复转移财产等行为,可用于判断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是否具有占有意图,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行为人占有意图的非法性。对行为人占有意图非法性的判断,需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基础,以及被害人是否负有相应的财产给付义务,若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在价值上并未超出其依法可以主张的合理范围,则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诈骗罪构造的因果链条,是辩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四个要件之间形成完整的因果链条: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链条中任一环节断裂,犯罪即不成立。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5-1-222-003“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的裁判要旨,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该案中,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长期有资金需求、知道其参与网上赌博,第一次借钱即因被告人购买彩票需要资金周转而出借,法院据此认定被害人并非完全基于被告人的虚构事实而交付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构成要件。这一裁判要旨为切断因果链条的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从严惩处情节方面,根据《诈骗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辩护中应当首先审查是否符合从严惩处的情形,若不符合则坚持适用基本量刑档次。
从宽处罚情形方面,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诈骗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的处罚方面,根据《诈骗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述行为,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辩护中应当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数额,未遂数额不应计入既遂数额作为升档量刑的依据。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面,根据《诈骗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辩护中,对于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需要注意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25年7月28日发布的法发〔2025〕12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云南省标准虽为5000元,但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执行3000元标准,辩护中应准确区分案件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若不属于则仍适用云南省地方标准。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是辩护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精神,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与民事欺诈的梯次关系,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具体分析,避免机械认定。对于发生在市场领域的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出资、盈余分配、债务偿还等问题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有赖于民商事裁判的条分缕析,不宜贸然定罪处罚。民事欺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行为人虽然在交易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且通常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刑事诈骗则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行为人虚构借款用途但确实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的,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对于经济纠纷原则上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得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追诉时效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取决于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数额巨大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或二十年。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行为人实施最后一次诈骗行为时开始起算。
深耕昭通及川滇黔周边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云南昭通资深刑事辩护李荣维律师主攻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等经济财产类刑事案件,累计办理数百起同类案件。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思路、生效判例以及最新司法解释,依托一线办案经验,总结出这套实用性强、落地效果突出的《诈骗罪 82 辩》辩护体系。
区别于网络上纯理论内容,这 82 条思路均源自真实办案实操,涵盖卷宗核查、证据质证、非法占有目的辨析、涉案数额核算、罪名区分、从宽情节挖掘、程序权利运用全流程,已在多起案件中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刑法认定诈骗罪,核心考量四大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涉案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四者缺一不构成犯罪。诈骗罪构造的特殊性在于各要件之间的因果链条——必须证明被害人系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闭环:从欺骗行为到处分财产再到财产损失,链条中任一环节断裂,犯罪即不成立。整套辩护逻辑围绕证据核查、非法占有目的辨析、涉案数额核算、罪名区分、从宽情节挖掘、程序权利运用展开,只要找到任一突破口,就能推动案件走向有利结果。
一、无罪辩护二十四辩|找准核心要点,争取彻底洗脱罪名
无罪辩护是诈骗案件的优先辩护方向。接手案件后,李荣维律师会全面审阅卷宗材料,从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错误认识与处分、因果链条、证据链条多维度排查瑕疵,发现问题即刻启动无罪辩护。
第一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纠纷
办案过程中,李荣维律师会收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等证据,还原当事人“有履行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的真实情况。《诈骗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行为人具有较强履约能力和真实履约意愿,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李律师认为,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突破点。
第二辩:资金用途与去向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挥霍或转移隐匿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但存在资金使用成本过高、资金分配极度不负责任等情形,并最终导致投资人财产损失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之相对,如果募集资金被用于正常的投资项目,且该投资项目所得利润会成为行为人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的资金来源,即使投资失败,也属于正常投资风险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律师会追踪资金去向,调取资金用途证明,从多个角度论证资金用途的正当性。
第三辩:行为人未逃匿,具有积极协商还款的表现
《诈骗解释》规定,行为人是否采取逃匿方式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维度之一。如果行为人并未逃匿,而是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还款方案,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25年司法实践,满足失联天数少于15日且非主观故意,被催收后72小时内作出书面回应等条件的,可主张无非法占有目的。李律师会收集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沟通记录、还款协商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还款诚意。
第四辩: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诈骗解释》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维度。在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5-1-222-003)中,被告人邝某春虽将部分借来的钱款用于购买私彩,但其从未否认借款,仅以已经偿还或因利息过高暂无力偿还为由抗辩,且双方多次向对方转账,有借有还,邝某春仍积极通过亲属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宣告无罪。李律师会收集还款凭证、协商记录、展期协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第五辩: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人仍然希望通过民事交易获取利益,不具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意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与民事欺诈的梯次关系,避免机械认定。李律师会从行为人的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三个维度论证,本案应界定为民事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第六辩: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在借贷式诈骗案件中,公诉机关往往将“借款后未能归还”直接等同于诈骗。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观点,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分应从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法律关系、占有效力四个维度综合判断,借贷式诈骗以“借贷为名行占有之实”,而民间借贷基于真实借款合意。行为人虚构借款用途但确实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的,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李律师会审查借款时的真实用途、借款后是否有还款行为、未能还款的客观原因等,若当事人确实存在借贷合意、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且因经营失败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第七辩: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履行合同的实际意愿。若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因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律师会收集合同履行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论证案件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第八辩: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因果链条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系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若被害人明知真相仍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物的原因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无关,则因果链条断裂。在靳某峰诈骗案中,虽然靳某峰虚构了经营需要,但出借人后来知晓了借款实际用于赌博的事实,仍然与其共同成立公司并确认债务,法院认为出借人并非完全基于错误认识出借款项,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中,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长期有资金需求、知道其参与网上赌博,第一次借钱即因被告人购买彩票需要资金周转而出借,法院据此认定被害人并非完全基于被告人的虚构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因果关系不成立,宣告无罪。李律师会审查被害人的认知状态和处分财产的真实原因,切断因果链条。
第九辩:被害人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或不存在实质被害
诈骗罪是结果犯,要求被害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没有财产损失或者并不存在被害人,那么就不能将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若被害人虽然交付了财物,但行为人已提供对价或被害人已获得相应利益,未产生净损失,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财产损失者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认识、并没有实质被骗,或者不认为自己被诈骗,不主张以诈骗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该情形以诈骗犯罪处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大大减低。李律师会精确核算双方的经济往来,论证被害人未遭受实际损失或不存在实质被害。
第十辩:欺骗行为不是财产处分的决定性原因,切断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因果链条要求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决定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自身判断失误、贪图利益、参与违法活动等),则因果链条断裂。李律师会审查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真实原因,当欺骗行为不是被害人财产处分的决定性原因时,依法主张不构成诈骗罪。
第十一辩: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
云南省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元。李荣维律师会带领团队精确核算涉案金额,若普通案件数额不满5000元,直接以此为核心作无罪辩护,推动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全国统一执行3000元标准,若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且数额不满5000元,坚持适用云南省地方标准主张无罪。
第十二辩:属于夸大宣传或商业吹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商业活动中的夸大宣传、吹嘘产品质量或服务效果,属于市场行为中的常见现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律师会区分虚假宣传与诈骗行为的界限,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要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不能将商业宣传中的适度夸大等同于刑事诈骗。
第十三辩:系被害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失,与行为人无关
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系因自身判断失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参与违法活动所致,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诈骗罪。但需注意,根据司法裁判观点,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并非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起因,而是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利用的条件,因此不能简单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否定犯罪构成,而应审查被害人的过错是否导致因果关系断裂。李律师会审查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切断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十四辩:全案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梳理卷宗内证据矛盾、时间线冲突、口供不一致等问题。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能认定诈骗事实成立,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秦某某诈骗案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将钱款交给了被告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在孙某诈骗案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钱款,法院强调仅凭单方陈述不能认定诈骗事实成立。李律师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办案中会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第十五辩: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讯问程序不规范、笔录内容复制雷同、电子证据提取程序违法等情形。面对程序瑕疵,李律会这样应对,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从根源上削弱控方指控依据。
第十六辩:系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患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时行为人系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经鉴定属精神障碍患者、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李律师会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依法主张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辩: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合当事人无犯罪前科、涉案金额极低、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李荣维律师会全力推动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不起诉。
第十八辩:追诉时效已过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最低为五年,最高为二十年,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行为人实施最后一次诈骗行为时开始起算。若案件发生在多年前,李律师会计算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申请终止追究。
第十九辩:诈骗对象为近亲属,获得谅解
根据《诈骗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李律师会收集亲属关系证明及书面谅解书,依法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
第二十辩: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自然人依法不应承担无限责任
若诈骗行为系单位决策、为单位利益实施,应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和责任范围认定,不应将单位的全部诈骗数额归责于个别自然人。李律师会审查行为人的职务范围、参与程度,依法限制其刑事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辩:行为人系被他人利用的工具,缺乏共同诈骗故意
若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行为,或虽参与其中但对诈骗事实缺乏明知,则不具备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在刘某某、门某某诈骗案中,虽然门某某客观上帮助刘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诈骗事实,二审改判门某某无罪。李律师会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依法不构成共犯。
第二十二辩:行为人提供足额真实担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当事人在借款或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担保,即使后续资金出现问题,债权人仍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获得清偿,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十三辩:因不可抗力或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履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剧烈波动等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导致无法履约,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能履约是源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如政策变化、市场剧烈波动等,且行为人已做出实质性的履约努力,则可能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诈骗罪。李律师会收集政府文件、不可抗力证明、替代方案证据等,论证客观上存在阻却履约的原因。
第二十四辩:刑民交叉案件应以民事优先,避免刑事干预经济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对于经济纠纷原则上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得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对于发生在市场领域的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出资、盈余分配、债务偿还等问题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有赖于民商事裁判的条分缕析,不宜贸然定罪处罚。李律师会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若属于则推动驳回起诉或移送民事处理。
二、区分罪名十辩|规避重罪定性,合理降低量刑风险
实践中不少案件量刑偏重,根源在于罪名定性偏差。李荣维律师结合行为细节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规避重罪认定,将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辩: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重刑风险
合同诈骗罪在“数额巨大”以上档次的法定刑与诈骗罪相当,但入罪门槛、认定标准和管辖机关有所不同。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并非诈骗行为的主要载体,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李律师会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争取适用普通诈骗罪以便在证据审查和量刑协商中争取更有利地位。
第二十六辩:排除集资诈骗罪的重刑风险
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态,法定刑更高,且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若当事人仅向特定亲友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李律师会审查集资对象范围,排除重罪适用。
第二十七辩:排除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若当事人仅以普通诈骗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内资金,未实施上述特定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李律师会审查行为方式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定类型。
第二十八辩:排除贷款诈骗罪的重刑风险
贷款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罪,且法定刑相当。若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或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且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应争取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以普通诈骗罪处理。李律师会审查贷款合同、担保情况和银行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辩:排除保险诈骗罪的适用
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编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特定行为。若当事人仅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未实施上述特定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李律师会审查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定类型。
第三十辩:排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牵连
若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的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应审查行为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组成部分。若诈骗行为独立于传销活动之外,应分别评价;若属于传销活动本身,不应额外认定诈骗罪。李律师会审查行为与传销活动的关联程度。
第三十一辩:排除虚假广告罪的适用
若当事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骗取财物,应审查虚假广告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关系。若虚假广告系诈骗手段的组成部分,应以诈骗罪一罪论处;若仅违反广告管理规定,未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争取更低的法定刑。
第三十二辩:排除招摇撞骗罪的错定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与诈骗罪的财产法益不同。若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处。李律师会审查两罪法定刑的高低,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第三十三辩:排除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若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同时构成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律师会审查哪一罪名的量刑更轻,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第三十四辩:区分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执行“数额较大”3000元、“数额巨大”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的标准,而普通诈骗罪适用云南省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地方标准。若案件不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李律师会坚持适用云南省地方标准,争取更高的入罪门槛和量刑起点。
三、罪轻辩护二十三辩|即便定罪,全力争取宽大处理
若案件不具备无罪条件,李荣维律师会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力争实刑改缓刑、重刑改轻刑,最大限度降低案底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
(一)法定从宽情节
第三十五辩:依法认定从犯,大幅从轻处罚
若存在多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当事人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未参与策划、组织、分赃或仅负责外围事务。依据刑法规定,李荣维建议,重点主张从犯身份,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十六辩:依法认定自首情节
经传唤主动到案、案发后原地等候处置或是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律师团队会完整固定相关证据,适用自首从宽制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岑某甲电信诈骗案中,被告人具有视为自首情节,成为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辩:适用坦白从宽制度
引导当事人客观、稳定供述案件事实。在实务操作中,李律会这样落实,充分用好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稳定的供述和积极的认罪态度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基础。
第三十八辩: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争取量刑优待
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综合研判,合理选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李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分析,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认罪认罚可换取20%–30%的量刑折扣;但对证据存疑的案件,应优先争取无罪,切勿为认罪而认罪。在量刑协商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可以协商调整,李律师会积极与公诉人沟通,争取在具结书中写入较轻的量刑建议。
第三十九辩: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司法政策
针对未成年当事人,提交学籍证明、日常表现材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或犯罪记录封存。根据法发〔2025〕12号文件精神,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在岑某甲电信诈骗案中,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法院结合其具有从犯、视为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其未获利、系初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第四十辩:聋哑人或盲人犯罪,依法从宽
诈骗罪案件中若当事人系聋哑人或盲人,依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律师会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残疾状况,并收集其日常生活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辩:系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在校学生涉嫌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根据法发〔2025〕12号文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酌情从宽处罚。李律师会提交学籍证明、在校表现、从轻处理的申请报告等材料,依法争取从宽处理,尽量不影响其学业。
第四十二辩:系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
根据法发〔2025〕12号文件精神,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诈骗或诈骗关联案件中,对于外围辅助人员、参与时间较短的当事人,李律师会重点援引此项规定争取从宽处理,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二)酌定从宽情节
第四十三辩:属于初犯、偶犯,无既往犯罪记录
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当事人系首次涉案,主观恶性较小,李荣维律师会据此争取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第四十四辩: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关键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只要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仍可争取缓刑。在某诈骗案中,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赃款已被挥霍,但家属全力筹款全额退赔并额外支付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律师会积极促成当事人或家属在判决前全额退赃退赔,并固定书面凭证。
第四十五辩: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李荣维律师会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书。被害人谅解的取得通常以退赔为前提条件,李律师会统筹运用退赔和谅解两个因素,最大化从宽效果。
第四十六辩: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仅参与犯罪链条末端环节、获利极少的当事人,李律师会重点援引此项规定,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司法裁判观点,行为人是否从诈骗行为中获利虽可作为认定其主观故意的辅助判断依据,但并非必要条件,即使未获利,只要实施了实质的帮助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应当同时从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角度全面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
第四十七辩:诈骗近亲属财物且获得谅解
根据《诈骗解释》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李律师会收集亲属关系证明及书面谅解书,依法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
第四十八辩: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李律师会全面梳理当事人的法定从宽情节,充分论证符合从宽条件。
第四十九辩:诈骗未遂,社会危害性较低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被害人未上当、未处分财产或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控制,属于诈骗未遂。根据《诈骗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但未遂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既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律师会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数额,并据此争取较轻的量刑。
第五十辩:诈骗动机系生活所迫或救治亲人
因饥寒交迫、救治重病亲属等迫不得已的原因实施诈骗。李律师会收集家庭困难证明、病历等材料,证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十一辩:再犯可能性低,无需监禁矫治
结合当事人工作、生活、日常品行综合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小,再次违法犯罪的概率极低。李律师会收集固定职业证明、社区证明、遵纪守法证明等材料,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全面论证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无需通过监禁进行改造。结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李荣维建议,主张当事人无需通过关押进行改造。
第五十二辩:负有家庭扶养义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日常监管条件完备,李荣维律师会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第五十三辩:行为人虽虚构事实但事中产生履约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欺骗行为实施之时。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借款或签约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在取得财物后产生了真实的履约意愿,并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义务,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律师会审查行为人在事中的履约表现,论证其在取得财物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十四辩:涉案财物已追回发还,未造成实际损失
若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实际未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大幅降低刑罚必要性。李律师会及时向办案机关说明这一情况,积极协调追赃返工作,争取从宽处理。
第五十五辩:诈骗所得未用于个人挥霍,资金去向合理
资金的使用去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维度之一。若行为人将诈骗所得用于经营活动、偿还债务、家庭开支等正常用途,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赌博、隐匿或转移,则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至少应当从宽处罚。李律师会追踪资金去向,调取资金使用证明,论证资金用途的正当性。
第五十六辩:行为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若当事人在案发后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制止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律师会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立功材料并申请认定立功情节。
第五十七辩:犯罪发生在追诉时效中断之前,时效已过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中断,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李律师会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追诉时效中断节点之前实施诈骗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连续犯罪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依法申请终止追究。
(三)量刑均衡与刑种优化
第五十八辩:综合全案情节,争取适用缓刑
结合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要素,全面论证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李律师会从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家庭扶养义务等多角度论证缓刑的可行性,争取法院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第五十九辩:争取单处罚金刑,免于人身监禁
针对涉案金额较低、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的轻微案件,全力争取仅判处罚金,不处以自由刑。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或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仅处以罚金。
第六十辩:争取定罪免予刑事处罚,保全个人发展前途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第五项“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当事人长远发展考量,李荣维建议,积极争取免予刑事处罚,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工作、子女上学等。
第六十一辩:刑罚不得明显重于同等情节的同类案件
针对当事人的量刑,应当参照本地法院对同类诈骗案件的量刑实践,保持量刑均衡,避免畸重。李律师会检索本地同级别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类似案件判决书,对比涉案数额、从宽情节、量刑结果,若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依法请求予以调整。
四、程序辩护十一辩|巧用法律程序,推动案件向好发展
刑事办案中,程序合法是权利保障的基础。李荣维律师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关键时间节点,全程跟进案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把握每一个有利机会。
第六十二辩: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规范供述内容
当事人被羁押后,第一时间会见安抚情绪、梳理案情,纠正不当表述。结合过往大量案件分析,李律师深知这一步能有效规避因供述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防止当事人因情绪紧张或误导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第六十三辩:把握 37 天刑事拘留黄金期,争取不予批捕
围绕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纠纷、数额未达标准、无社会危险性撰写法律意见,在拘留关键阶段积极沟通,争取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第六十四辩: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调取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件等,核实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确实陷入了错误认识。李荣维律师会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调取被害人是否存在类似被骗经历的记录,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证据。
第六十五辩:对价格认定意见进行质证
对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价格认定基准日、鉴定方法等。发现问题的,李律会这样应对,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从根源上削弱指控数额。
第六十六辩: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推动撤案或不诉
根据《诈骗解释》第三条,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李荣维律师会据此申请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第六十七辩:逮捕后持续跟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即便案件已批准逮捕,仍持续开展工作。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分析,李律师会及时提交申请,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特别是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新情况出现后,应及时申请重新审查羁押必要性。
第六十八辩: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具有《诈骗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充分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法定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
第六十九辩:庭审当庭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瑕疵
开庭审理时,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欺诈行为是否属实、被害人错误认识是否形成、因果链条是否完整等关键证据逐一质证,指出证据缺陷,削弱控方指控效力。重点质证被害人是否确实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
第七十辩:法庭综合辩论,客观评价案件危害程度
结合全案开展辩论,客观评述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争取从轻追责。紧扣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和因果链条完整性发表综合辩论意见,重点论证各要件是否存在瑕疵。
第七十一辩: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申请中止审理,先民后刑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若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应申请法院中止刑事审理,先由民事审判确定基础法律关系。李律师会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若属于则推动驳回起诉或移送民事处理。
第七十二辩:针对单位犯罪,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
若诈骗行为系单位行为,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行为人仅对其直接参与或负责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将单位的全部诈骗数额归责于个人。李律师会审查职务范围、参与程度,依法限制其刑事责任范围。
五、数额辩护七辩|精确核算,打破入罪和升档门槛
诈骗罪以“数额”为核心定罪量刑要素,精确核算涉案金额是辩护的基本功。
第七十三辩:剔除不应计入的合法款项
李荣维律师会带领团队对指控数额逐笔核对,将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款项、已归还的款项、被害人自愿赠与的款项等从指控数额中剔除,清晰划分合法与非法界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七十四辩:准确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云南省诈骗罪三个量刑档次的门槛分别为5000元、5万元、50万元。李律师会精确计算涉案数额,一旦发现数额未达到升档标准,直接主张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对于电信网络诈骗,适用3000元、3万元、50万元的标准,应与普通诈骗加以区分。
第七十五辩:以“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扣除已归还部分
根据《诈骗解释》精神,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已归还的部分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在民间借贷式诈骗中,当事人有借有还、资金往来频繁的,已归还部分依法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李律师会逐笔核对资金往来,扣除已归还的款项和支付的利息,降低认定数额。在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中,双方多次向对方转账,有借有还,甚至同一天内双方互有转账,法院以此作为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辩:未遂数额不应计入既遂数额作为升档依据
若部分诈骗行为未得逞,该部分数额属于未遂数额,不应计入既遂数额作为升档量刑的依据。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李律师会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款项,分别计算,争取适用处罚较轻的量刑档次。
第七十七辩: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数额标准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统一执行“数额较大”3000元、“数额巨大”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的标准,与普通诈骗罪的地方浮动标准不同。李律师会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若不属于,则仍按云南省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标准执行。对于既涉及电信手段又涉及传统方式混同的案件,应分别计算适用不同标准的部分。
第七十八辩:共同犯罪中仅对其参与部分数额承担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对于仅参与部分诈骗环节的当事人,不应对全案所有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李律师会审查当事人参与的具体环节和对应的诈骗数额,依法剔除其未参与的诈骗数额。
第七十九辩: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必须具体、有据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存在具体的财产损失。对于尚未发生的预期利益损失、或有争议的财产价值认定,应当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李律师会对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进行逐项审查,要求控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对无法证明的部分依法予以排除。
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十辩|破除主观故意认定的核心障碍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辩护中最具论证空间的关键环节。以下十条辩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展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对行为人占有意图非法性的判断,需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基础,以及被害人是否负有相应的财产给付义务,若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在价值上并未超出其依法可以主张的合理范围,则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第八十辩: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管是否改变经营活动具体类型,因为在一般社会观念看来,该行为有助于促进资金增值,提升资金的偿还能力,即便最终造成损失的,不宜据此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当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但存在资金使用成本过高、资金分配极度不负责任等情形,并最终导致投资人财产损失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应当从资金用途的具体细节和合理性角度进行全面论证。李律师会追踪资金去向,调取资金用途证明,若资金确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则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依据。
第八十一辩:行为人未逃匿,具有积极协商还款的表现
《诈骗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逃匿,而是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还款方案,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律师会收集当事人与被害人的沟通记录、还款协商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还款诚意。
第八十二辩:行为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诈骗解释》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维度。李律师会收集还款凭证、协商记录、展期协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第八十三辩:欺骗行为发生时的偿还能力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新司法观点,欺骗行为发生时的偿还能力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力较弱,仅能作为辅助参考要素。偿还能力的判断不能仅局限于行为人当时的资金状况,还需结合后续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综合评估其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李律师会从多维度评估行为人的真实偿还能力,避免因当时的资金困难而被错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八十四辩:资金实际用途的证明力虽高,但需排除例外情形
资金的实际用途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力较强,但仍需注意例外情形:若行为人虽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或归还旧债,但本身具备偿还能力与偿还意愿,资金无法归还是因不可抗力、经营不善、其他民事纠纷等客观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律师会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例外情形,避免被机械推定。
第八十五辩:综合全案因素,全面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李律师会逐项分析上述因素,全面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八十六辩:行为人事后占有意图的非法性判断,需审查民事权利基础
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行为人事后实施的逃匿、挥霍、反复转移财产等行为,可用于判断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是否具有占有意图,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行为人占有意图的非法性。对行为人占有意图非法性的判断,需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基础,以及被害人是否负有相应的财产给付义务,若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在价值上并未超出其依法可以主张的合理范围,则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李律师会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
第八十七辩:行为人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作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行为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制定还款计划、部分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等,均表明其不具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李律师会收集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各项证据,作为否定或减轻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八辩:行为人具有履约的基础条件与准备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法院会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具体关注签约时是否具备基础资金或资源、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履约准备、未履约是否源于客观障碍以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李律师会收集当事人在签约前和签约后为履约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证据,论证其具有履约意愿。
第八十九辩:借贷型诈骗中应严格区分“借钱不还”与“以借为名诈骗”
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不能简单以“借钱后未能按期归还”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也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借款,或者在取得借款后逃避还款和承担民事责任。两者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即有不归还的打算。如果行为人借款时有归还意愿,只是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犯罪。李律师会从借款人借款时的真实意图、借款使用情况、事后还款意愿等维度综合论证。
写在最后
诈骗罪并非一旦涉案就必须坐牢、留下终身案底。
这八十九条层层递进、覆盖全面的辩护思路,囊括无罪撤案、各类不起诉、缓刑、轻判、定罪免罚等多种处理方向。整套体系,是云南昭通资深刑事辩护李荣维律师多年一线办案沉淀的实战经验,法理扎实、贴合昭通及川滇黔周边办案实际,能够切实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人卷入刑事案件,慌乱无助是人之常情,但切勿病急乱投医,也不要随意签署文书、仓促退赔。刑事案件黄金处置窗口期很短,选择深耕本地、实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抓住关键节点、用好各类辩护思路,才是稳妥的解决方式。
如果你的家人正处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一阶段,想要理清案件走向、把握全部辩护机会,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适用缓刑,欢迎咨询云南昭通资深刑事辩护李荣维律师。依托这套完整的《诈骗罪 89 辩》实战体系,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理想处理结果。
